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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利益优先,司法该如何作为?
www.110.com 2010-08-03 17:50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中宣布:“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料和协助。”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这一规定确立了一项原则。这一原则或表述为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或表述为儿童利益优先原则,其所揭示的应该是人类社会,各个国家,只要涉及儿童,都应该把儿童利益作为最大利益,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中国是《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中国社会重视儿童利益优先的原则。

  儿童利益优先,很符合中国社会的传统。数千年来,尊老爱幼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从家庭对儿童的慈爱到社会对儿童的保护,儿童的安全和利益,无论出于情感还是出于功利,中国社会都是置于重要地位的。但是,无可讳言的是,中国社会与其他各国社会一样,自古以来,由于成人的贪婪和残暴,由于不断的纠纷和战争,儿童历来遭受着各种各样的灾难。现代社会,保护儿童的理念更为明确,保护儿童的手段也更为进步,但儿童所遭受的灾难不仅有增无减,而且规模更大,状况更惨。更大规模的战争,更大范围的饥荒,越来越严重的环境灾难,越来越肆虐的流行疾病,加上利用儿童以满足成人各种欲望的犯罪,现代社会的儿童面临着更大的生存危机和安全风险。考虑到人类儿童所面临的现实问题,我们就更能明白联合国《儿童权利宣言》、《儿童权利公约》的重要性,就更能明白中国批准和加入这类公约的重要意义。

  社会重视儿童权利,重视对儿童的安全保护,不仅体现于每个家庭对儿童的慈爱和养育,不仅体现于社会对儿童的教育和保护,还应该体现于社会的各个方面的制度设置,应该体现于法制对儿童权利优先原则的贯彻。国家特设保护儿童的有关法律,如《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儿童利益优先在法制方面的一种体现。国家在刑法典中特设一些条款以对儿童安全利益做重点保护,则是儿童利益优先在刑事法方面的体现。当然,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刑法典中的这类规定,又是对我们的社会存在着许许多多侵害儿童安全利益的犯罪行为的揭示。我国刑法典所规定的各种犯罪中,有具体人成为犯罪危害对象的,其犯罪危害对象中一般都包含着儿童。此外,直接以儿童为犯罪侵害对象的犯罪有:奸淫幼女罪,猥亵儿童罪,偷盗婴幼儿勒索财物罪,拐卖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儿童罪,拐骗儿童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嫖宿幼女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儿童罪。另有虐待罪和遗弃罪,其犯罪侵害对象也主要是儿童。需要注意的是,刑法典中的这许多犯罪规定,还未能完全揭示出社会中各种残害儿童的行为。例如,有奸淫幼女的行为,还可能存在奸淫男童的行为,有引诱幼女卖淫、嫖宿幼女的行为,还可能存在引诱男童卖淫,嫖宿男童的行为。

  刑事立法客观上揭示了社会所存在的罪恶,但刑事立法的目的不是要做这样的揭示,而是要对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和对犯罪人进行惩罚,并借助于这种打击和惩罚以保护人民、保护社会。刑法中专门规定一些关于儿童的条款,目的正是在于打击针对儿童的犯罪,惩罚侵害儿童的犯罪者,以达到保护儿童的社会目的。这是儿童利益优先原则在刑事法中的体现。但徒法不可以自行,刑事法打击犯罪、惩罚犯罪者的目的的实现依赖于司法。所以,司法如何落实刑事立法精神,是刑事法贯彻儿童利益优先原则的重要环节。

  从儿童安全保护的社会要求来看,刑事司法是最后的防线。假如这道防线不严紧,有松动,就可能造成儿童安全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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