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自诉 >
儿童利益优先,司法该如何作为?(3)
www.110.com 2010-08-03 17:50

为嫖宿儿童罪,奸淫幼女罪应改为奸淫儿童罪,因为被嫖宿、奸淫的还可能有男童。基于儿童利益优先的原则,我们的司法应该弥补这种缺陷,现实中如果出现嫖宿男童或奸淫男童的案子,也给予同样的惩罚。

  基于这样的分析,我们应该明白,从猥亵儿童罪、嫖宿幼女罪到奸淫幼女罪的法律规定,其实并不荒唐,司法中以嫖宿幼女罪取代奸淫幼女罪才是荒唐的。所以,我们不必从刑法典中删去嫖宿幼女罪的规定,但我们必须明白猥亵儿童罪、嫖宿幼女罪和奸淫幼女罪三者的关系,特别必须明白,这样一些犯罪规定是刑事法对儿童利益优先原则的贯彻。刑法典不设通奸罪而特设奸幼罪,其本意是与幼通奸即视为强奸。交易奸是通奸之一种,与儿童交易通奸没有理由特别区分于其他方式的通奸,所以,无论交易与否,只要构成通奸,即构成被视同强奸罪的奸幼罪。但性交易不仅有交易通奸一种形式,用口、用手之类的性服务也可构成性交易,所以,嫖幼可能奸幼,也可能不奸幼。奸幼的嫖幼必须一律按奸幼惩处,不奸幼的嫖幼则应以嫖幼惩处。明白了这一点,我们就无需纠缠于奸嫖之行为人是否明知被奸被嫖者真是儿童,是否明知其不满14周岁,而只需查明具体案情中有奸无奸(有无性交合),即可确定是适用奸幼罪条款还是嫖幼罪条款。此外,如果被嫖奸的儿童是被强迫做性交易的,则属于强奸犯罪中的情节恶劣,必须对强奸者从重惩罚。其中强迫儿童做性交易使儿童被嫖奸者属于强奸犯罪之同犯,与强奸者同罪。

  只要我们的司法真正坚持儿童利益优先原则并致力于落实,优先保护儿童安全,而不是优先保护官员和财主的安全,在涉幼案件中实现司法正义是不会太过困难的。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