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新的《刑事诉讼法》,为了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犯得不到有效保护,法律赋予当事人自诉的权利,从而扩大了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这无形中也加大加重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在此情况下,对于某些仅靠当事人的能力难以完成举证责任的自诉案件,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帮助获取证据,查清事实。从而使得部分自诉案件因公安机关的介入侦查由自诉转化为公诉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的规定”,对于两类自诉案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公诉案件或者由公安机关协助侦查,获取证据后当事人自诉。
1、告诉才处理案件自诉转化公诉情况
(1)是侮辱案、诽谤案。法律规定侮辱、诽谤行为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严重危害国家利益这两种情况下,由自诉案件转化为公诉案件。也就说在这两种情况下,不再由当事人去法院自诉,而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按照公诉案件的程序进行诉讼。
(2)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法律规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为在暴力造成当事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情况下,由自诉转化为公诉案件。
(3)是虐待案。法律规定虐待行为造成当事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情况下由自诉转化为公诉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转化情况
法律规定八类轻微的刑事案件案件,如果当事人没有足够的证据,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可以有两种选择:
(1)是直接到法院起诉的,法院进行审查,如果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法院应当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接到法院移送后,应当接受移送,立案侦查。
(2)是当事人认为自诉的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到法院起诉的,可以先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按照公诉案件程序进行诉讼;或者立案侦查获取证据后,由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将有关证据移交给自己,自己到法院自诉,或者双方和解。
第三和第四类由公诉转化为自诉的案件,本身就是公诉案件,因为某种特殊的原因——公安、司法机关不予立案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应当负刑事责任或者认为应该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通过审判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是法律对于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得不到公安、司法机关救济时,赋予当事人的第二道救济保障措施。所以,此类案件,不存在由自诉转化为公诉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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