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缺席判决
www.110.com 2010-07-08 11:02
缺席判决一般是指当事人一方缺席情况下,法官基于法律上的理由,对案件作出判决,在司法实践中,诉讼当事人双方为了全力维护自己的权益而避免因不到场可能 遭受的不利后果,通常都会在法院开庭时对席进行面对面的争辩,但是作为一种诉讼活动或者说过程,实践中,不可避免可能存在一方当事人缺席的情况。尤其是民 事诉讼属于私法领域,民事案件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当事人完全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选择是否进行起诉、应诉、答辩,是否参加庭审。因此在诉讼 过程中缺席也是理所当然,为了解决当事人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维护法律秩序,提高诉讼效率,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缺席判决作了相应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实质 上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当然也涉及缺席判决问题。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处在刑事与民事的交织点上,《刑事诉讼法》对此未作具体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虽然 作了司法解释,但存在缺陷,致使在审判实践中对一方当事人缺席特别是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缺席的案件,如何处理,做法不一,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基 于此,本文仅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缺席判决存在的问题浅谈个人看法,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缺席判决的内容及存在的问题。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缺席判决内容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九十八条规定: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经人民法院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自行撤诉处理”。这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缺席判决 内容是不一致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迟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 可以缺席判决。”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131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 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该《解释》存在问题:《解释》未规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刑事被告 人除外)缺席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反诉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缺席时,是否适用缺席判决?难道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存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刑事被告人 除外)缺席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反诉的情况?或者说该情况不适用缺席判决?回答是否定的。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存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缺席的情况。
首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不仅指刑事被告人,还包括其他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迫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三)已被执行的罪犯的遗产继承 人;(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五)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其次,除刑事被告人外,其他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纯粹的民事赔偿主体。作为民事主体,他们有权选择是否答辩,应诉,出席法庭。因此其可能有在法庭审理 时缺席不到的情况,司法实践中,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刑事被告人除外)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是时有发生。
再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刑事被告人除外)不适用拘传措施。《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对经过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 拘传的被告人,可以拘传。”这里所指的“被告人”特指刑事被告人,不应当包括其他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这可以从《解释》的结构、前后用语上加以区分。拘传 是专门列在强制措施章节,与其他强制措施是一并规定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被告人拘传、、监视 居住或者决定逮逋,”这里显然特指是刑事被告人,《解释》在“附带民事诉讼”章节中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专门用语,以示区别。如《解释》第九十三条 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应当在五日内向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或者将口头起诉内容及时通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并制作笔 录。…”此外,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除刑事被告人外)采用拘传措施在很大程度上有损法官中立形象,同时,也违反程序自愿性。出席开庭不仅仅是当事人的义 务,同时也是当事人权利,如果当事人基于各种原因,愿意放弃出庭权利,即使法律上不利判决,也是其对权利处分,符合私法自治原则,而拘传到庭则违反当事人 自愿处分的原则,且有刑民不分之嫌。
(二)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允许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起反诉。
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就是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其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赔偿而进行的诉 讼。其立法的宗旨是贯彻诉讼经济原则,避免人民法院,当事人、证人等重复劳动,在惩处犯罪的同时,及时地挽回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效地维 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减小犯罪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解释》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事诉讼法 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有提出反诉的权利。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被告以本诉中的原告为被告,向 人民法院提出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牵连的,旨在保护被告的民事权利和合法利益的独立诉讼请求,反诉是被告针对本诉提出的,其目的是为了抵销、吞并本诉原告 的诉讼请求。反诉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一种特殊方式,是法律对被告的特殊保护。实行反诉制度,可以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和效串,避免人民法院在本 诉与反诉的裁判上相互矛盾,更好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在附带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应当享有反诉的权利,即使是作为刑事被告人的附带民事 诉讼被告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应当享有法律赋予的民事权利,不能因为其犯罪而剥夺或取消其反诉权利,所以,应当允许附带民事诉讼被告 人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反诉的权利。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缺席判决的内容及存在的问题。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缺席判决内容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九十八条规定: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经人民法院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自行撤诉处理”。这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缺席判决 内容是不一致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迟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 可以缺席判决。”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131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 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该《解释》存在问题:《解释》未规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刑事被告 人除外)缺席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反诉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缺席时,是否适用缺席判决?难道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存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刑事被告人 除外)缺席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反诉的情况?或者说该情况不适用缺席判决?回答是否定的。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存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缺席的情况。
首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不仅指刑事被告人,还包括其他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迫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三)已被执行的罪犯的遗产继承 人;(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五)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其次,除刑事被告人外,其他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纯粹的民事赔偿主体。作为民事主体,他们有权选择是否答辩,应诉,出席法庭。因此其可能有在法庭审理 时缺席不到的情况,司法实践中,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刑事被告人除外)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是时有发生。
再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刑事被告人除外)不适用拘传措施。《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对经过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 拘传的被告人,可以拘传。”这里所指的“被告人”特指刑事被告人,不应当包括其他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这可以从《解释》的结构、前后用语上加以区分。拘传 是专门列在强制措施章节,与其他强制措施是一并规定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被告人拘传、、监视 居住或者决定逮逋,”这里显然特指是刑事被告人,《解释》在“附带民事诉讼”章节中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专门用语,以示区别。如《解释》第九十三条 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应当在五日内向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或者将口头起诉内容及时通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并制作笔 录。…”此外,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除刑事被告人外)采用拘传措施在很大程度上有损法官中立形象,同时,也违反程序自愿性。出席开庭不仅仅是当事人的义 务,同时也是当事人权利,如果当事人基于各种原因,愿意放弃出庭权利,即使法律上不利判决,也是其对权利处分,符合私法自治原则,而拘传到庭则违反当事人 自愿处分的原则,且有刑民不分之嫌。
(二)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允许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起反诉。
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就是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其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赔偿而进行的诉 讼。其立法的宗旨是贯彻诉讼经济原则,避免人民法院,当事人、证人等重复劳动,在惩处犯罪的同时,及时地挽回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效地维 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减小犯罪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解释》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事诉讼法 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有提出反诉的权利。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被告以本诉中的原告为被告,向 人民法院提出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牵连的,旨在保护被告的民事权利和合法利益的独立诉讼请求,反诉是被告针对本诉提出的,其目的是为了抵销、吞并本诉原告 的诉讼请求。反诉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一种特殊方式,是法律对被告的特殊保护。实行反诉制度,可以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和效串,避免人民法院在本 诉与反诉的裁判上相互矛盾,更好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在附带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应当享有反诉的权利,即使是作为刑事被告人的附带民事 诉讼被告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应当享有法律赋予的民事权利,不能因为其犯罪而剥夺或取消其反诉权利,所以,应当允许附带民事诉讼被告 人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反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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