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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华绑架、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弹(4)
www.110.com 2010-07-08 13:35

    2.1 王立华在拿赎金之前,王×并没有认出来他们当中的任何一个;既然已经离开了,又怎么可能知道其后王×能认出谁来,由他发短信指挥杀人;
    2.2 短信“办了”的内容并不能直接反映杀人,是董立民所做的解释;在二审法庭上,董立民虽然依然供认短信的内容是“办了”,但解释为是拿赎金的事情已经“办了”,告诉他们可以走了,是王庆晓起意要杀害王×;
    2.3 王庆晓在二审法庭陈述,是董立民接到王立华“办了”的短信后,他自作主张要杀害王×,因为在看管王×的过程中,不喜欢王×对他的态度,而要杀害王×。董立民同时说,是王庆晓要让干的,而且逼迫他一起做。
    看来,在杀与不杀的问题上,掌握主动权的并不是王立华,而是王庆晓和董立民。
    3、本案涉及所有被绑架的人质当中,除了对王×蒙住眼睛,对其它人质并没有这样。原因是什么?就是因为董立民与王×认识,担心王×会认出董立民。对于其他被绑架的人质,就没有这种担心。如果拿得到钱拿不到钱都要杀人,就完全没有必要蒙住王×的眼睛。既然必须杀掉人质,又何必担心人质能不能看到自己呢?
    4、北京市公安局预审支队警察陈亮在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接受采访时讲,“他们相互之间尔虞我诈”,并且说“董立民是最初被抓的,把责任全都推向了王立华;在得知侦查单位干警要抓王立华的时候,董立民说‘你们在抓他的时候一定要把他给枪毙了’”。董立民的这个态度至少说明:
    4.1 在没有抓获王立华之前,董立民还没有供认杀害王×的事实,若打死王立华,他可以隐瞒杀人的事实;
    4.2如果真是王立华指使杀害王×,董立民就不必担心能不能抓住王立华;只有在不是王立华指使的前提下,董立民才会希望与王立华死无对证,这样就可以把责任全部推到王立华身上。
    5、王立华承认是其指使杀人的口供是怎样形成的,与王庆晓、董立民的供述是怎样形成一致的,对此,由于王立华在预审和一审法庭上照单全收,所以,并没有相关的解释。而其在二审法庭上王立华陈述了两方面的情况,一是在抓获王立华之初预审时董立民供述是王立华指使的杀人;王立华出于“义气”承认了;二是长达几天时间不让睡觉,不得已就什么都承认了。前者是否成立,只有看看陈亮的说明就很容易明白;后者从《提押票》记载的时间上也不难得到相应的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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