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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华绑架、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弹(7)
www.110.com 2010-07-08 13:35

    3.1 本辩护人通过查阅相关的资料,DNA检验虽是一种先进的检验手段,但其不同于指纹个人所特有的特性,需要通过相应的检验手段得出结论(或无法得出结论)。因此,像任何其它检验方法一样,DNA检验也依赖于检材的质量。不能说DNA检验是万能的,只要有DNA检验结果,就当然成为证据;
    3.2 在亲缘鉴定方面,证明血缘关系比排除血缘关系要困难得多,需要将许多DNA点位所提供的亲子关系指数综合判断,计算出亲子关系概率。因为每一个DNA点位有很多的型别,必须依照受测者间所共同拥有的DNA型别的出现频率去计算该点位的亲子关系指数。举例来说:人的头发颜色与遗传有绝对的关系,假设父亲与孩子都是黑头发,这一个遗传特征所能提供的指数就很低,因为绝大多数的人都是黑头发。但假设父亲与小孩的头上都长了一搓白色的头发,那么这一个特征能够提供的指数就很高了。
    4、本辩护人之所以根据“尸体检验”和“亲缘鉴定结论”,对死者是谁提出质疑,一是因为上述鉴定本身存在的问题;二是董立民并没有对挖掘出来的尸体进行辨认;三是董立民曾供述(2004年2月5日24:00-2月6日10:00/P25),“李强问王×现在怎么样了,我说我那个朋友给了王×10万元钱,让他去东北了”。结合董立民极力将杀人责任推给王立华的表现,本辩护人有理由怀疑,该尸体是否就是王×。与此相关,存在着几种可能:一是杀害的不只王×一个人;二是王×的尸体并没有埋在该处;三是并没有杀害王×。这些可能性并非臆测,而是本案目前证据证明的结果。
    综上,以DNA检验的结论结合本案当中所检验的受害尸体的特征,不能不说与供述出现了不甚一致。本辩护人认为,这种不一致不能忽略不计。因为,王立华、董立民和王庆晓都不能确切说明究竟是什么毒药,毕竟没有提取到残液。由于本案检验的尸体又无法辨认,依赖技术鉴定类证据,相对其它案件而言显得更加重要。然而,鉴定本身存在的疑点究竟能不能排除,从某种程度上对认定被杀者是不是王×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进而言之,对认定王立华是否指挥杀人,将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万不可出现“2005北京版”的佘祥林案。

 

尊敬的二审合议庭各位法官:
    综合以上四方面的阐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据此,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口供虽然是证据之一种,但由于本案关系到三条人命的去留,尤其在二审各被判处死刑人“翻供”的情况下,更应该加强其它证据的佐证作用,以确保案件事实认定的排他性。然而,正如本辩护人在前述辩护中所指出的,尸体检验、DNA检验与供述之间存在的问题,其综合表现为与各口供在一定程度上缺乏既定的印证作用,存在一些难以解释的缺陷和疑点。这些证据存在的问题,直接关系到能否认定上诉人王立华对王×死亡结果承担责任。对此,本辩护人提请法庭对以上辩护意见予以高度地重视,若不能从根本上排除这些疑点,就无法得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结论。

   谢谢二审合议庭各位尊敬的法官。

 

                       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冰

                                   200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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