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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久明涉嫌故意杀人、非法持有(4)
www.110.com 2010-07-08 13:35

    唐姝红行为如此嚣张,李久明都没有去杀害她的意图;李久明与郭忠孝和唐姝丽毫无是非恩怨,为何去杀害他们呢?
   《起诉书》没有提供任何站得住脚的证据。
   2、李久明没有作案时间
   根据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公安分局的侦查结论,案件发生时间为2002年7月12日凌晨2时许。这一点在《起诉书》中也清楚显示。
而根据唐姝丽的多次陈述,案发时间是2002年7月12日凌晨2点多钟。律师从河北省冀东监狱保卫处(即唐山市公安局南堡盐场治安派出所)调取的案发当日值班日志显示:报案时间为7月12日凌晨2时10分;李久明家属从唐山市移动通信局裕华道营业厅局调取的李久明2002年6月和7月的话费清单清楚显示:2002年7月12日凌晨2时10分49秒时,李久明正在家中与唐姝丽的妹妹唐姝红保持通话:唐姝红告诉李久明她姐姐家出事了,让李久明找车送郭忠孝、唐姝丽去医院抢救。
    经律师实地考察还发现:从被害人郭忠孝、唐姝丽夫妇所居住的南盐友爱楼6号楼,到李久明居住的东苑小区23栋,最近距离为2千米多,骑自行车以最快速度也需要7分钟时间。
    律师实地考察、测量还发现:南盐友爱楼6号楼的北阳台,从中部起算,距地面的垂直高度为7.2米。假如凶手是李久明,先不要说他跳下郭家7.2米的北阳台后会不会腿脚受伤、能不能再骑自行车或徒步一路狂奔;单是李久明一边作案(或者一边逃跑),一边在案发同时间段与情人通话,而竟然不被受害人或周围群众听见、发觉,也算是人间一大奇迹了!
   3、李久明“作案”的重要物证“迷彩服”没有下落
   本案中,受害人郭忠孝对凶手记不太清楚,受害人唐姝丽指证凶手作案时穿着迷彩服(见证据卷2页、16页);
唐姝丽并在2002年7月11日的《询问笔录》中指出:当时凶手左手抱着她脖子,右手用刀扎她,左乳房一刀,左胳膊五刀。
郭忠孝也提到:他曾与凶手激烈搏斗,并用手掐了凶手的脖子。
《现场勘查笔录》也显示:门厅东墙靠门北侧、南侧墙面挂衣服处、餐厅门表面1米以下范围内有喷溅血迹。
如此近距离的接触,如此激烈的搏斗,凶手的迷彩服上不可能不沾溅上受害人血迹。
李久明本人在2002年7月21日的《讯问笔录》中,也已经供述他“作案”时身穿迷彩服,然后扔在唐姝丽家门口了(见证据卷70页);   
    但公安机关虽然从李久明家提取了迷彩服,迷彩服上并没有丝毫血迹;公安机关更未提取到沾溅上受害人血迹的迷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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