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事诉讼 > 刑事文书 > 非法持有枪支辩护词 >
关于李久明涉嫌故意杀人、非法持有(5)
www.110.com 2010-07-08 13:35

   4、受害人被刺受伤的血衣也不知下落
   唐山市公安局《法医检验报告》显示:受害人郭忠孝、唐姝丽夫妇都身受多处刀刺伤。如果说郭忠孝称自己当时“一丝不挂”,不会有血衣,但唐姝丽却在2002年7月11日的《询问笔录》中,称自己当时身穿睡衣,那么,这件被凶手刺破的带血睡衣又在何处?是凶手用什么凶器造成?
    与迷彩服一样,受害人血衣这一重要物证在卷中也没有显示,公诉机关在一审中都没有出示。
    三、《起诉书》中所罗列的现有采集的证据,不能证明李久明有罪
   1、标号106—6601的警用匕首不能证明李久明实施犯罪
   第一、标号106—6601的警用匕首是否为作案凶器,没有确切认定。
    标号106—6601的警用匕首是在南盐11楼111室(2002年7月12日对唐姝红的《询问笔录》显示:该住所为被害人妹妹唐姝红家。律师注。)楼前小院门口东侧鱼缸北侧发现的;
    在《现场勘查笔录》中,还提到案发现场有一把黑柄匕首,刀柄有血迹;这就是说,本案中有两把匕首(2002年12月27日唐山市公安局的《说明》称:黑柄匕首应为“黑柄水果刀”)。
不管是黑柄匕首(“黑柄水果刀”)还是标号106—6601的警用匕首,它们上面都有血迹。那么,受害人究竟是被黑柄匕首(“黑柄水果刀”)所伤,还是被标号106-6601警用匕首所伤?
    按2002年12月30日唐山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九大队的《说明》称:警用匕首上的血迹是受害人的,那么黑柄匕首(“黑柄水果刀”)的血迹又是何人的?
    第二、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警用匕首(标号106—6601)是李久明所有或配备给李久明专用。
即便是李久明所有或配备给李久明专用,也可能丢失或被盗用。
   第三、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标号106—6601)警用匕首是李久明作案使用。该匕首并没有李久明的指纹,而且公安机关也没有提供相应的技术鉴定资料。
   第四、没有证据证实李久明将该匕首扔到南盐11楼111室(即被害人唐姝丽的妹妹唐姝红家)楼前小院门口东侧鱼缸北侧。
退一步说,假设李久明真的是杀人凶手,他作案后居然把作案凶器扔到被害人妹妹家楼前小院门口,并且被害人妹妹还与自己长期有暧昧关系!除非李久明是弱智或者是他故意引火烧身、自寻死路,否则他不会做出这种愚蠢到顶的行为!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文章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