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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被控偷税罪、合同诈骗罪的辩护词(2)
www.110.com 2010-07-08 14:30

某棉业公司的行为有其不当之处,但究其性质,本辩护人认为应属于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这只是一般违法行为,不属于刑法规范的内容,不构成偷税罪。

2.关于少申报销项税。

起诉书指控某棉业公司少申报销项税270多万元,进而认定其偷税额就是这个数字,这种认定是完全错误的,是由于对偷税的概念认识不清造成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偷税抗税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偷税是指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应纳税款与销项税款是两个虽有联系但并不相同的概念。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4条: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款-当期进项税款。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应纳税额=销项税款-(进项税款+上期留抵税额-进项税款转出-免抵退货物应退税款+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款)。

从以上两个公式可以看出:纳税人要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计算应纳税款,都必然要填写进项税款。在实际业务中,只要某棉业公司进货,卖方向某棉业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就绝对包含进项税款。二者相比,进项税款比销项税款稍微小一些但不可能小得很多,销项税款减去进项税款所得到的数是一个比销项税款小得多的数,这才是应纳税款。偷税指的是偷逃应纳税款,而不是指少缴销项税款。否则,增值税就不称其为增值税了。

起诉书将所有某棉业公司少申报销项税的数都加起来,当作其偷税的总额,这样的认定不符合偷税的概念,从性质上说不构成偷税,从数额上说也不可能这么大。

少申报的意思是:应申报数为A,而实际申报数为小于A的B,则少申报的数就为:A﹣B。可以看出:只有在已经实际申报的前提下,才会出现少申报的情况。在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中,轧花厂还欠某棉业公司一些发票,某棉业公司也欠购货方一些发票,还都没有结算完毕,因此某棉业公司还无法作纳税申报。起诉书将其定性为少申报,是错误的定性,其真实的性质是应申报而未申报。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9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这里所指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申报的时间为两个不同的概念。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并不是指纳税人应当履行完纳税义务的时间,其间还有一个纳税申报的过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规定之四: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应及时将全部必报资料的电子数据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在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期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规定之七:(一)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的有关规定处罚。(二)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偷税处理。(三)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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