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04年4月7日,甘雪梅在合川向张中借款1.2万元,由甘出具借条;
3、2004年7月,甘雪梅在合川向张中借款1.8万元,没写条子。(张中的陈述(见询问笔录、卷宗第124页):甘说:“你借点钱给我,你有多少钱?我家开有一个预制场,到时候把预制板卖了就还给你,我只借几天时间。”我说:“要得。”)
以上4.7万元,全部系甘雪梅向张中借取,范长军不在场。第一笔1.7万元甘雪梅是否打给了范长军,须用证据加以证明;且范长军对该4.7万元并不知情,也未获取该款,没有进行非法占有。
五、对于吴远锡等人的3万元,属甘雪梅向吴远锡等人的借款,范长军也没有进行非法占有,不构成诈骗罪:
1、此3万元系甘雪梅向吴远锡等人的借款,出具的是借条,并约定有还款日期、担保事项等;
2、此3万元由甘雪梅借到后,汇给了范长军,同日,因甘雪梅对范长军说她要还陈波的钱(甘雪梅于2004年3月22日向陈波借款3万元),范长军就将29500元打给了甘雪梅(见存款凭证15)
六、对于江礼才的4.9万元,属甘雪梅向江礼才的借款,范长军也没有进行非法占有,不构成诈骗罪:
1、江礼才的陈述(见询问笔录、卷宗第98页第1行):说好以后,我和甘雪梅走路到一个信用社去取钱,由于我没带身份证,只能取5万以内的钱,所以我就只取出4.9万元……甘雪梅收到4.9万元后写了一张借条给我。回到茶楼,甘说:“要把这个钱全部放到我兄弟那里”。
2、刘红的陈述(见询问笔录、卷宗第107页第7行):谈好以后,江礼才和甘雪梅去取的钱,后来听说没取到那么多钱,江礼才只取了4.9万元给甘雪梅。
3、陈素英的陈述(见询问笔录、卷宗第112页第5行):谈好以后,他(指江礼才)就和甘雪梅走路去取的钱,不知到什么地方去取的钱,取了钱回到茶楼,甘雪梅说:“要把钱全部放到我兄弟那里”。
以上三人的陈述是一致的,共同证实了“甘雪梅和江礼才一起去取的钱,江礼才把4.9万元交给了甘雪梅,甘说要把这4.9万元全部放到她兄弟那里”。
而甘雪梅的供述与说法,则自相矛盾:
1、甘雪梅的供述、卷宗第47页第5行:说好后,他们(指江礼才和范长军)去取的钱,当时他卡上只有5万多元钱,银行规定只能取5万元以内的钱,所以当时江礼才只取了4.9万元交给范长军……出了茶楼,范给了我4000元钱。
2、甘雪梅的供述、卷宗第119页第8行:回到茶楼……江礼才将那4.9万元交给了我,我写了一张收条给江礼才……在外面,我便把这4.9万元钱全部交给了范长军,范从中拿了1000元钱给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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