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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两许”案看中美反腐败司法合作(2)
www.110.com 2010-07-08 11:18

  上述管辖符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管辖权原则,该条款不仅确认了各国基于上述国内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为主要方面的司法管辖原则,同时也认可了刑事司法国际合作中具有重要意义上的普遍管辖、磋商协调管辖为补充的管辖权原则。所谓“属地管辖原则”,是指凡在本国领域内实施的犯罪,无论犯罪者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公约》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为属地管辖条款。所谓“属人管辖原则”,是指凡本国国民或在本国有常住地的人犯罪,不论其在本国领域之内实施还是在本国领域之外实施,都适用本国刑法。《公约》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为属人管辖条款。所谓普遍管辖权原则是指被指控人或犯罪嫌疑人因为是本国国民或者因其他原因而不予引渡的情况发生时,根据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公约赋予缔约国对公约所确立的犯罪行使管辖权,这一原则是属人管辖原则的延伸,也是解决管辖权冲突的方法之一。《公约》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规定为普遍管辖权条款。所谓磋商协调管辖原则是指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缔约国因对同一行为进行、起诉或审判而发生管辖冲突时,要求这些国家的主管当局应酌情相互磋商,以便协调行动。《公约》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体现了这一原则。由于上述人员为我国公民,首先又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因此不论是按属人管辖原则,还是属地管辖原则,我国具有优先管辖的国际法律依据;当然,美国方面依据属地管辖和普遍管辖原则,对上述人员在美国的犯罪行为以及涉及到国际犯罪的洗钱行为,也享有管辖权。

  目前,《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已在我国生效,但在美国尚未生效,因此对美国还没有约束力。双方在刑事司法领域内的国际合作,主要依据《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当然在实际操作运用中也可以参照公约的做法,如通过磋商协调管辖,解决司法管辖问题,在余振东的遣返过程中始终都贯穿了这一原则。

  至于美国方面的处理是否影响我国的主权和司法管辖权,笔者认为,在相互尊重、体现和维护国家主权,相互尊重、认可各国司法制度和司法管辖权的基础上,双方就引渡、移交或遣返犯罪嫌疑人达成一致意见,符合国际法的基本精神,不会对国家的司法主权造成损害,符合国家的根本利益。因此,从根本上不会影响我国的司法制度。但是在基本原则不变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作一些承诺与让步,也是协商解决问题的策略与步骤。只要是从整体上有利于国家利益,有利于国际国内反腐败斗争的需要,适时作一些不违反基本原则的让步和承诺,也是可以理解的。如余振东的遣返,我国作了诸如刑期等方面的承诺,从根本上并不影响我国对余振东行使司法管辖权。这种模式,有可能成为将许超凡、许国俊等人以及其他腐败分子遣返或引渡接受我国司法管辖的主要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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