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 102 号(2)
www.110.com 2010-07-17 22:31
根据业务办理的需要,各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服务中心的统一要求安排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国家法定假日期间,应当安排人员轮流值班。
第二十二条 市口岸主管部门定期组织进驻单位召开联席会议,通报信息,协调争议,解决问题。
遇有紧急情况,市口岸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进驻单位联系会议,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 进驻服务中心的行政部门应当公开其岗位职责、工作流程、服务规范等内容;其他进驻单位应当公开其业务信息及收费标准,但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四条 在服务中心建立国际贸易与航运人才交流信息平台,逐步实现与国内外主要口岸城市、科研院所及企业人才信息共享。
第二十五条 进驻服务中心的中介机构应当具有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应资质,并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行业规范,进行服务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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