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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下)
www.110.com 2010-07-17 22:33

  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确认,系指行政主体证明和确定特定的既存事实和法律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使其他行政主体得以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前提。行政确认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具体性。行政确认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因为它是就特定的事实和法律关系,并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如教育主管部门证明张三具有某种学历。

  2、间接性。行政行为是能直接或间接引起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确认只能间接引起法律效果。因为行政确认本身并不直接处分相对人的权利,它只是为其他处分性行政行为的作出创造前提。

  3、中性。行政确认行为对行政相对人来说,它即不是行政赋权行为,即对相对人的有利行为,也不是行政限权行为,即对相对人的不利行为,而是一种“中性”行为。因为它或许对相对人有利,或许对相对人不利。

  4、非处分性。行政确认行为的功能不是处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而是证明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和法律关系。

  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有三种,即证明、公证和鉴定。

  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以中间人的身份,对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理和公断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决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性质上的具体性和行政性。行政裁决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不是抽象行政行为,更不是立法行为和司法行为。因为它由行政主体就特定的纠纷,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作出,是国家行政权运行的体现。

  2、身份上的中间性。行政裁决属于由行政主体作出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但它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同的是,行政主体在行政裁决中不是作为律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而是以中间人的身份作为第三方主体出现的。换句话说,行政裁决是行政主体以中间人的身份对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的裁决,因而具有“准司法”的性质。

  3、对象上的民事性。行政裁决是行政主体对民事纠纷而不是行政纠纷的裁决。行政主体对行政纠纷或行政关系的裁决,都不是本书意义上的行政裁决。作为行政裁决对象的民事纠纷,包括民事赔偿纠纷、民事补偿纠纷、有关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纠纷等。

  4、范围上的法律授权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该法第111条第(三)项又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这是我国法律关于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主管民事纠纷权限的划分原则。它表明:在我国,一切民事纠纷原则上由人民法院主管;法律明文规定由行政机关主管的,才由行政机关主管。这是说,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裁决权须由法律明文授权,应由行政机关裁决的民事纠纷范围,须由法律明文规定。

  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的特征

  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的主要区别有四点:

  (1)针对的对象不同。行政处分针对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人员;行政处罚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

  (2)作出决定的机关不同。行政处分一般由与被处分人有从属关系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由特定的和法定组织作出。

  (3)针对的违法行为不同。行政处分针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行政处罚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4)制裁的种类不同。行政处分的种类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罚的主要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或暂扣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等。

  (5)执行的程序不同。行政处分由作出处分的行政机关执行。处分决定归入被处分人的人事档案,被处分人对行政处分不服,不能向法院起诉,只能依法定程序申诉;行政处罚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自己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及特征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对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当事人,以促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明确此概念的含义,应当从以下三方面去理解:

  (1)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未经授权都没有这种权力。

  (2)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是不履行行政法上所规定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行政强制执行是一种措施,其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

  行政强制执行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当事人负有行政法所规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并且经说服教育无效。这里包含下列意思:第一,国家行政机关已经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理决定,命令相对人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第二,当事人客观上没有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第三,当事人主观上是不肯、不愿履行,而不是无法履行。对实际无法履行的决定不能够实施强制执行。

  (2)行政强制执行的机关必须是法定的机关,法律规定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也可以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来实施强制。

  (3)行政强制执行的适用范围,可以在国家行政管理的所有领域内使用;强制执行的对象也具有广泛性,可以是财物,也可以是人身。

  (4)行政强制执行本身不具备惩罚性,它以促使相对人履行义务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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