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X不服嘉善县公路稽征所行政处理决定案(2)
www.110.com 2010-07-19 13:24
被告作出的本案所涉的具体行政行为属行政处理行为,而并非,被诉行政行为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条款,显属不当,但并没有因为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条款而实质性地加重或侵害原告的利益,其他条款的引用无不当,故属在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方面存在瑕疵,
被告依据其法定职权作出的善公稽字第07306号交通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有相关的证据证实,事实基本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基本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嘉X县公路稽征所于2007年4月17日作出善公稽字第07306号交通行政处理决定。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提出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期满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50元,直接交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款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嘉兴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99901040035352,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曹建强
审 判 员 张金明
审 判 员 胡锦明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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