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法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 >
处罚行为有悖于行政处罚法
www.110.com 2010-07-19 15:35

北京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从现行的法律法规来看,司机在同一位置违法105次,按照规定就应该接受105次的处罚。但从法理上来说,司机能够违法105次,而且还是在同一位置,这也暴露出交管部门的管理需要完善。

  首先,105次的处罚行为有悖于的目的。因为道路安全法是根据行政处罚法制定的,行政处罚的目的不是为了罚款,而是维护交通秩序,制止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当司机交通违法至十次几十次的时候,交管部门应该提醒或警告司机,避免违法次数继续增加。假如因同样的交通违法行为致使严重交通事故,那所造成的社会成本就更高了。所以,105次的违法处罚,很难体现行政处罚的目的。

  其次,105次的处罚行为有悖于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所以说,司机违法时,执法部门在处罚的同时还应该对司机进行教育,加强司机的守法观念。而本案中的司机违法了105次,作为执法部门,司机违法数十次时,完全有必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所以说,司机违法105次,而且被处罚105次,这明显违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