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办法》对政府工作的影响
《办法》是我省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专门规章,也是全国各省制定的第一部门专门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章。它的颁布施行,旨在解决行政管理中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职权重复交叉、执法机构膨胀、效率低下等问题,是我省推动政府效能建设,积极改革行政执法体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一件大事,将对政府工作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第一,精简执法机构,提高执法效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实施以前,城市管理领域内多支执法队伍并存,行政执法权分散,部门之间职责交叉重复,执法效率低下,不仅造成执法扰民,也容易滋生腐败。通过对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原来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有关的多支执法队伍精简为一支队伍,执法机构得以精简,执法力量得以集中,执法效能得以提高。
第二,整合执法资源,理顺执法职责。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按照管理权、处罚权、监督权分离的模式,将若干相近部门或交叉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交由一个部门行使,从而使分散在多个部门的执法权在执法职能重新配置的基础上得以有序整合,并在职能划分、职责衔接、执法配合、效能建设等方面,努力形成新的科学的体制与机制,这不但可以有效避免了制度层面上的职责交叉,同时也大大减少部门重复处罚、相互推萎等实践层面上存在的问题。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执法主体单一,执法责任更加明确,方便了群众的监督,有利于提高执法效能。
第三,通过示范带动,整体推进依法行政。城市管理是社会管理的重要领域,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为在其他领域改革执法体制提供了借鉴。《办法》规定,城市管理以外的领域和风景名胜区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可以参照执行,这为其他领域的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为整体上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推进依法行政奠定了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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