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认为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回避。但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并要经过批准。
审判长:原告方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审判长:被告方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审判长:第三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如有当事人申请回避,应休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后决定是否继续审理;如没有当事人申请回避或回避申请被驳回,继续审理)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简述其诉讼请求及理由。
审判长:原告,你刚才陈述的诉讼请求与你向法庭提交的是否一致?
(如一致,审理继续进行;如不一致,特别是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询问其理由。如无正当理由合议后不予准许)
审判长:被告,法院向你单位送达的诉状上的原告的请求与刚才原告陈述的诉讼请求是否一致?
审判长:第三人,法院向你(单位)送达的诉状上的原告的请求与刚才原告陈述的诉讼请求是否一致?
[(如被告或第三人作否定的回答)
审判长:哪些地方不一致?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第三人)的异议有无需要解释的?]
(休庭合议后,作出是否准许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如准许,休庭,重新给被告和第三人以法定的答辩期限;如不予准许,审理继续。)
审判长:被告,简述答辩意见及理由。
审判长:第三人,简述参加诉讼的意见及理由。
二、诉行政机关作为的案件的审理程序
1、 法庭调查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
(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在庭前证据交换中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审判人员说明后无须在庭审中出示。
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有当事人质证;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调取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
申请有证人、鉴定人出庭的,应分别出庭。首先核实出庭的证人、鉴定人的身份,与各方当事人的关系,交待其权利、证人、鉴定人陈述完毕后,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有问题需要向证人、鉴定人发问。
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出庭的专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学历、资历等专业资格等有异议的,可进行询问。由法庭决定其是否可以作为专业人员出庭。专业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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