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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聘任制改革不能矫枉过正
www.110.com 2010-07-17 07:39

  公务员聘任制改革不能矫枉过正

  文:黄果真

  据《深圳商报》3月26日报道,深圳公务员端上瓷饭碗。报道称:从2010年1月1日起,所有新进入深圳市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无论是通过招聘,还是军转安置、调任、市外转任等方式进入的,一律实行聘任制。

  《公务员法》第九十五条对公务员聘任制做了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这个条款对聘任制实施的范围有“说法”,即要求“专业性较强”、“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当然,对这两个条件的理解可以有不一样。比如,在某行政单位负责收取办证材料,可能属于辅助性职位,但是在“一站式”行政服务大厅,这可能就不属于辅助性职位。但无论怎么理解,都不能认为所有公务员职位都属于聘任制的范围。新《公务员法》颁布之后,公务员范围有很大的扩大,党、政、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都属于公务员,有些单位按照规定必须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考任制,而不能实施聘任制。

  《公务员法》自2006年起施行,2007年,原国家人事部决定,在上海浦东和广东深圳率先开展聘任制公务员试点。据报道,到2010年初,深圳市招聘了两批共53名聘任制公务员。这次深圳市采取时间划线的方式,并非依据职位性质来确定聘任制范围,全面铺开。2010年1月1日之后进入的人都是专业性较强或者辅助性的?这个推论难以完全成立。聘任制公务员由于出现时间较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以及有待改进的地方。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全面推进聘任制,似乎有矫枉过正之嫌。如果没有获得特别授权的话,甚至可能违法。

  在政策宣讲过程中,深圳市反复强调,“聘任制公务员与委任制公务员在身份和政治待遇上没有任何差别,都使用行政编制,履行公务员权利义务,在职责权限、能力要求、职务升降等方面执行同样的制度。”其所言没有问题,但是两者的另外一点重要区别不容忽视。

  按照《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凡进必考”。即《公务员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但是,聘任制公务员并没有严格要求“凡进必考”。《公务员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

  深圳市的立法者显然读懂了这条法规,所以在《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 (试行)》第八条规定:“招聘聘任制公务员原则上实行公开招聘. 对于专业通用性较低,采取公开招聘方式难以聘任到合适人选的主任级以上专业技术类职位及其他性质特殊的职位,经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选聘方式招聘。”

  这个条款的实质影响可能是直接破坏了多年来非常不容易建立起来的公务员“凡进必考”制度。

  从英美国家文官制度来看,建立一支稳定的、不受政府更迭影响的职业文官队伍,是英美国家的经验之一。改革是必须的、持续的,但端掉所有人的“铁饭碗”并非良策。所有的人都端着“瓷饭碗”,可能导致其短期投机行为,不利于公务员工作的专业化和稳定性。给予一部分公务员终身制的待遇,反而是解决公务员队伍诸多问题的一条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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