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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首部难民法出炉
www.110.com 2010-07-17 07:39

  台海网12月31日讯 台湾“行政院会”今天通过由“内政部”及“外交部”共同提出“难民法”草案,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因战争、大规模自然灾害,致生命遭受威胁,或因政治因素遭受迫害,不愿返回国籍国或原居住国者,得向台湾申请难民认定。一旦取得难民身份者,主管机关应发给难民证明文件,此外,还得申请外侨居留证、难民旅行文件,并依法申请永久居留或归化。

  据香港中评社报道,“行政院长”吴敦义表示,政府配合“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今年12月10日的施行,重新检讨提出“难民法”草案,并配套提出“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17条修正条文,让难民处理法制化。

  难民法草案重点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因战争、大规模自然灾害,致生命遭受威胁,或因政治因素遭受迫害,不愿返回国籍国或原居住国者,得向台湾申请难民认定。

  不过,草案明订,“内政部”得先向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请求协助认定或透过办事处转介,难民申请案应予审查,并于6个月内作成决定,必要时得延长一次并通知申请人;审查期间,得给予申请人停留许可、法律谘询、医疗照顾及基本生活权力。

  一旦有大量难民申请移入台湾时,“内政部”应拟订可接受难民人数的配额,报请“行政院”核定,并邀集“外交部”、民间团体等组成专案小组,并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联系,研议处置事宜;此外,取得难民身份者,主管机关应发给难民证明文件,还得申请外侨居留证、难民旅行文件,并依法申请永久居留或归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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