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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算工伤
www.110.com 2010-07-17 07:40

  12月10日,重庆市高院出台《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其中一条规定经法官延伸解读后,引发了舆论一边倒的质疑,即“因为用人单位指派行为而引起的醉酒伤亡,应该算工伤”———“醉酒算工伤”。(12月11日《重庆晚报》)无数网民直斥这是为公款吃喝张目,矛头直指公款消费。

  其实,这是彻底的误读。11日下午,新华社就此刊发了重庆高院的澄清公告,认为“醉酒算工伤”是“以偏概全的解读”。那么,真实情况又是如何呢?

  首先,“醉酒算工伤”原本可算是条“惠民”规定,它扩大了工伤的认定范围,体现法治的灵活性和人文关怀,但不幸被误读了。被误读的规定原文为:“职工在工作中或工作前饮用酒类食品,工作中受酒精作用影响,行为处于非正常状态,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伤亡的,可视为醉酒,用人单位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一般人很难理解这段规定的“苦心”,这必须放在既有法律背景中解读。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醉酒后发生的伤亡,跟自杀一样,被排斥在工伤之外。这原本是合理的,但实际工作中,很多劳动者比如营销人员,不得不交际应酬喝酒,这种喝酒是受单位指派,其本质是劳动的一部分。当然,这跟《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里所描述的、因个人酗酒引发的伤亡事故,有着本质不同。

  所以,如果“一刀切”,不加区别,将所有醉酒引发的伤亡都排斥在工伤之外,对劳动者并不公平。这也是重庆法官解读上述规定时,反复强调的“具体案情具体分析”的原因。2007年在上海,某啤酒厂的一位19岁女促销员在KTV中促销,因喝酒过多猝死。当家属要求认定为工伤时,单位的抗辩理由便是“醉酒不算工伤”的规定。

  其次,这条规定跟公务员公款消费没有任何关系。它调整的是普通劳动者的工伤认定,属于劳动法范畴。而公务员的人事关系由《公务员法》调整,本来就不归劳动行政部门和法院管辖。近年的确有个别官员因应酬醉酒身亡,有的还被说成是“先进事迹”,“因公死亡”,这也是这次集体性误读的社会心理基础。

  这个社会心理基础与备受诟病的公款消费、财政不透明有关,但还在于近年来的改革造成了公务员与公众的疏离:公务员跟普通人适用不同的法律体系,不同的养老金制度,以及不同的奖惩制度:普通人是劳动关系,公务员是人事关系,权益更有保障;公务员待遇明显优渥于普通人;公务员阶层有更大的话语权、更多的资源实现自己的利益……但却又缺乏现代法治成熟的监督,让民众对他们的一举一动疑心重重,是不是每个改革的决定,都是出自“分粥者”私心的驱动?这严重损害了政府决策的公信。

  回到“醉酒算不算工伤”本身,重庆法院努力突破法律的字面理解,扩大了工伤适用范围,“为民争利”。但此前不少官员因“酒精考验”成为“英雄”,毫无“法律障碍”。不公平的地方在于,官员的“醉酒”与普通百姓的“醉酒”是完全不同的待遇。这远比公众误解的法院“白纸黑字”为公款消费张目更可怕,它进一步激化了社会的矛盾和误解。从本次误读事件可以看出,社会矛盾的积累损害了公众对司法及公权的信任,甚至会扭曲政府一方的“善意”,造成更大的社会矛盾。因此,误读的社会背景比误读本身,更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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