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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社会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www.110.com 2010-07-17 07:40

  海口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获批

  义诊要备案用医托要处罚

  海口晚报网11月28日讯(记者史瑞丽)27日召开的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海口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该办法对非法行医、利用医托招徕病人等行为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办法明确提出,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开展义诊活动,或以义诊名义进行虚假宣传、推销药品或器械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义诊活动,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利用医托等不正当竞争方法招徕病人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未取得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办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内设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向社会开放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提出,房屋出租人发现非医疗机构或非卫生技术人员利用承租房从事诊疗活动的,应当报告。不报告的,可根据情节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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