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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使用“中医”术语
www.110.com 2010-07-17 07:41

  【本报讯】(记者 王湛)昨天,市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审议《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若干规定(草案)》。《条例草案》规定,深圳要大力培养中医药专业人员,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中医药行业协会组织中医药专家,每5年评选一次深圳市名中医师、深圳市名中药师,鼓励中医药行业优秀人才参加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完善评选条件、评选资格和评选程序,草拟深圳市名中医师、名中药师评选管理办法。

  每5年评选一次名中医师名中药师

  在评选名中医师方面,《广东省发展中医条例》已有规定,比如规定对中医医疗技术有较高造诣的中医师,由省人民政府授予广东省名中医师称号,广东省名中医师每五年评选一次。

  根据广东省的条例,符合5大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将由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予以奖励和表彰:一、在中医医疗、预防、保健、教育、科研和管理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二、挖掘、整理有重大价值的中医药文献的;三、献出有特效的中医药验方、秘方和专门技术的;四、资助中医事业业绩突出的;五、在发展中医事业的其他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我市若评选中医名师,会比照、执行上述规定。

  《条例草案》还作出“名师带徒”相关规定,政府鼓励中医执业医师和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传承工作,扶持市名中医师、名中药师自愿选择本市中医临床和中药技术人员,传承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培养高层次的中医临床人才和中药技术人才。

  擅自开展中医诊疗可处二万元罚款

  《条例草案》规定,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规范中医医疗市场秩序。非医疗机构开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和美容等活动,在机构名称、经营项目名称和项目介绍中不得使用“中医”、“医疗”、“治疗”等医疗专业术语。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和检查,督促其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普查或抽查、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进行。

  《条例草案》规定,擅自开展中医诊疗活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市政府根据有关规定授权的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药品、器械和非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罚款。

  中医馆中医坐堂医诊所不得使用西药

  《条例草案》规定,为了充分发挥中医药“简、便、验、廉”的特点,满足社区群众对中医服务的要求,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同时积极推动中医药的广泛应用,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根据特区实际情况,新增了两类医疗机构,即中医坐堂医诊所和中医馆。

  据悉, 目前,中医门诊部的设置标准要求有急诊科,需要具备X光放射、B超和检验设备,是参照西医类门诊部设置标准执行的。中医馆的规模近似于中医门诊部,按照中医特点要求设置三个以上中医临床科室,提供中医特色诊疗服务,但不要求设置急诊科,不要求具备西医检验设备。

  不过《条例草案》规定, 中医馆、中医坐堂医诊所及其执业医师应当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辨证施治,突出中医传统治疗方法,合理使用中药饮片和中成药,不得使用西药,不得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医疗美容、性病、戒毒、精神病诊疗服务,不得开展注射和手术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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