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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杂的行政法重构技术
www.110.com 2010-07-17 07:41

  以安奈林·贝文的具有一段富有启发性的话语为序言:关于授权立法的必要性,当前已经达成了普遍的共识,真正的问题在于如何使此种立法与民主的协商过程,严格审查过程控制过程保持一致,在序言中,还谈到了的功能,不再是保障私人自主权,而是代之以提供一个政治过程,从而确保在行政程序中广大受影响的利益得到公平的代表,这是不是一个统一的,可行的目标尚待公开讨论。

  写作背景是处于美国行政法的正所经历的根本性变革之时,这场变革的彻底致使人们对行政法在美国法律制度中的适当角色产生了疑问,在相当的程度上,该变革是由联邦法官们一手促成的,而本书多关注的就是这次变革所蕴含的意义。

  美国行政法的传统模式脱胎于本世纪60年的法院判决和立法机关之立法,一直力图协调政府权力和私人自主权之间相互冲突的主张,所采取的方式是禁止政府对私人自由或财产的侵犯,除非该侵犯得到立法指令之授权,诸如和遵循行政裁决程序的设计目的是为了促进行政机关适用立法指令之行为的准确性,合理性以及可审查性,但学界对传统模式产生了不同程度的批判:在私人福利方面,政府权力的扩张看起来势不可挡,由此角度观之,传统模式将其保障的范围局限于以往所公认的自由和财产就不再是适当的,另外,在某些特定的行政管理领域许多行政机关失于履行各自的维护公共利益之职责,而传统模式对此却束手无策。

  行政机关的形式和职能各种各样,表面看来已经令人茫然而不知所措,而且行政法的传统模式展示了一个在各行政领域共同的社会价值,即运用具有控制功能的程序,使原本在形式上不向选民负责的行政官员对私人利益行使权力的行为得以合法化,因此,对解决这些问题的思考应运而生。

  本书还有一个特点是客观性,它并没有按照一贯的思维来否定行政机关所拥有的自由裁量权,而是以辩证的方式去看问题,肯定了行政机关在改革过程中的努力,同时道出了行政机关在改革中不可避免的局限性,着重阐述了以下几个要点:1.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的美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泛滥,以及行政法传统模式的控制自由裁量行为上的软弱与失利是行政法利益代表模式兴起的重要原因,2.利益代表模式,不论是司法的还是政治的,都存在诸多缺陷,它不是解决自由裁量问题的普遍方案,更不是行政法的终极模式。3.任何复兴统一的行政法模式的努力都是徒劳,针对不同的行政权力发展不同的"控权"原则才是可行之道,同时,利益代表原则 将仅仅被视为一种解决具体行政争议问题的技术之一。

  另外一种是公开的政治性利益代表模式,表现为行政官员的民选以及由利益团体选任行政官员。

  无论是传统模式,还是利益代表模式都围绕"控权"而设计,所不同的是前者强调通过严格的"法治"来实现控权,后者强调民主的参与和监督在控权中的作用,当时的美国,一些学者极力推崇利益代表模式,大有将传统模式取而代之,并在行政法领域无限推广之势,斯图尔特在书中批判了利益代表模式的泛化趋势。

  书中斯图尔特先生的批判,面对行政法传统模式的失败,利益代表模式不是万能的,鉴于行政法领域的复杂性和权力的多元性,任何复兴统一的行政法模式的努力都是徒劳,行政法模式应该反映一种多元的理念,单有法治手段和民主工具都是不够的。

  利益代表模式,无论是司法性的还是政治性的,都不是普遍地解决行政机关行使的委任立法权力问题的可接受方案,如果法官创制的利益代表制得到普遍运用,资源成本和其他负荷是无法承担的,如果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需要10年左右的时间才能作出批准或不批准一个建设的决定,那么,毫无限制地运用司法程序来解决有争议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就可能制造混乱局面,而且,这一解决方案使法院有权控制当事人进入程序,并有权最终改变政策选择,从而令人不安地强化了司法权力。

  在政府其他部门不尽职的情况下,司法干预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一个庞大,表面上冷淡没有人情味的政府,很可能会因为司法干预的过程而加剧。在实践中,还可能会给那些没有很好组织的或并不富裕的利益的参与增设障碍,即使是由法院强制实行的利益代表制得以贯彻执行,如果法律对行政决定程序的重复干预不能达到事前没有的比例,也不可能极大地改变行政政策,使行政政策倾向于未被代表的利益,因此,法院传统的宣布行政决定无效的制裁措施,并不是一种适当的,保证的手段,法院创设的正式的利益代表制度,很大程度上无力矫正这些偏见,有司法制度减轻行政机关的偏见在相当程度上只是象征意义上的层面,分析表明,授予了行政机关宽泛的权力已经严重危及行政法传统模式控制政府权力的能力

  但是,到今天为止,都没有一个很好的普遍性的解决方案,传统模式的瓦解也许代表这种非常普遍的,无法挽救的信念的丧失,即对发展出一套权威性的,可以普遍适用的,用以控制集体选择的规则或程序的可能性丧失了信心,立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实际上是由行政机关行使的,对于这一认识有两种回应,一种回应是以某种方式要求立法机关收回其授出的自由裁量权,但是这个方案只能解决一小部分的问题,另一种回应是把具有合法化功能的民选仪式赋予行政机关,然而,支撑立法机运作的一人一票制过于刚性,无法让其普遍适用于享有大量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机关。

  如果要令具有大量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机关对未经组织的利益有一定程度的重视就绝对需要依赖法官和公共利益诉讼当事人来矫正我们行政制度中已经暴露出来的缺陷,这是因为我们都坚信法院公平、公正的权威,这些利益得以在中立机制有保障的独立审判中得到公平的对待,提出了很多解决方案的设想,和利益代表观念一样,这些可选择的技术没有一个是全面解决的方案,不过每一个技术又是可以作出重要贡献的。不过,我们仅仅认识到这些不同技术的有限效用还是不够的,我认为在不得不承认缺乏单一的解决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的方案的同时,通过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问题的客观情况,有序地安排运用这些技术。

  卡罗尔·哈洛 理查德·罗林斯著《法律与行政》之红灯理论与绿灯理论

  红灯理论:这一章主要解释了英国是如何形成"公法"的司法模式的,其实质是对有关法院与政府、法治原则等基本宪法问题的讨论。主要是关于公法与科学方法、不必要的区分与术语歪曲、戴雪的遗产、"大战:法院与行政和议会"等四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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