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宁讯 (记者陈文锋)近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公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试行)》等8项试行规定和制度(以下简称为制度),要求政府各部门按照制度规定,做好信息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登录政府网进行信息查询,如果信息未能满足需要的,可提出书面申请进行查询。
制度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这些政府信息必须公开。有关部门可通过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 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等方式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机关对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废止的,应当自废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说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包括数据电文形式),行政机关应依法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行政机关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与其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
制度规定:行政机关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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