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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亩土地18年官民之争 村民组终告赢
www.110.com 2010-07-17 07:43

为结束13.8亩土地的32年“出游”状态,安徽省临泉县杨桥镇红旗三村村民组状告县政府争地“回家”。近日,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该县政府所作的适用法律法规不当,依法判决撤销该县政府作出的有关红旗三村土地权属争议的行政处理决定。

  引发该案的原因在于13.8亩土地的归属。从1974年开始,该13.8亩土地“踏”上了“出游”状态,至该案一审此次判决,整整过去了32年。

  事情发生于1974年的8月21日。原该县石油煤建公司作为甲方,与红旗三村的前身红旗生产队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征用土地合同协议书》,双 方同意占用红旗生产队土地13.8亩,用于扩建杨桥油库。双方约定,每亩地价值160元,计款2208元,甲方付款乙方收回土地上的农作物,将土地交给甲 方即日生效。并约定,二年内不包产,逾期去不掉地亩,由甲方包产,地上作物归甲方所有。其他无任何附加条件,立文为证。

  两年后,由于该协议约定所征用13.8亩土地未能获得政府批准,后经双方协商,由石油煤建公司从1977年至1979年间,每年向红旗生产队支付包产款计3588元。

  1979年5月,该石油煤建公司划分为石油和燃料两个公司,杨桥油库的资产归属于燃料公司。因此从1980年至1987年8月30日期间,由该燃料公司每年承担红旗生产队13.8亩土地包产款3588元。

  1986年5月3日,燃料公司向县政府写出报告,以建油库需要征用该13.8亩土地为由,请求批准去掉每年的包产费用3600元。1987年 11月19日,该县政府下文同意燃料公司征用该13.8亩土地。该公司即持该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了征用土地手续。由于此后燃料公司不再向红旗三村承 付包产款,双方发生纠纷。红旗三村村民代表开始向有关部门反复上访。

  2003年11月4日,红旗三村向县、镇政府分别写出报告,要求燃料公司归还土地使用权,并要求追回拖欠的土地租用金及利息。2004年10月 21日,该县政府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决定撤销原批准燃料公司征用该13.8亩土地的文件,并批准注销其公司持有的该土地使用权证。

  2005年7月7日,该县政府又依据《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再次作出处理决定,认定燃料公司所使用的13.8亩土地为国有土地,并将该土地的使用权确权给该县燃料公司。红旗三村不服,在其申请复议申请被市政府驳回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阜阳中院经对该案公开审理后认为,1994年2月施行的《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城市集体所有制单 位,1966年5月16日至1982年5月13日期间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或双方已签订用地协议的,或以 通过经济资助等形式作了补偿的,其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属于用地单位。另规定,1982年5月14日至1986年12月31日期间占用农民集体所有 的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未经批准用地的,应予退还。第二十四条又规定,1987年1月1日以后占用土地发生权属争议的,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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