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来,因为联合多位医学专家成立全国爱眼协会的申请未获卫生部批准,多次递交申请也没有得到书面答复,“中国爱眼协会”申请人之一董坚将卫生部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卫生部,并裁定卫生部给予正式答复。
昨天,该案在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
多次申请未获书面答复
“不管卫生部批不批准成立爱眼协会,我这是要给所有的发起人一个交代!”今年57岁的天津居民董坚曾作为“全国爱眼日”最先倡议人之一而闻名。 2000年起,董坚联合百余名眼科专家发起成立“中国爱眼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成立“爱眼协会”须先征得业务主管单位卫生部的同意。
董坚说,自2000年2月开始,他们5名申请人作为代表,先后8次向卫生部递交相关申请。卫生部官员在得到申请后答复他要“补充有办公场所的证 明、验资报告”等,他们也多次对申请材料做了相应补充。2004年2月16日,他们最后一次向卫生部递交申请材料,但是批复一拖再拖,卫生部始终没有向申 请人出具书面的答复意见。
在请求书面答复无果的情况下,董坚于2005年2月3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状告卫生部未给予正式答复的行为行政不作为,并要求法院裁定卫生部给予正式答复。
卫生部称已通过电话告知
昨天下午,市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卫生部答辩称,由于董坚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卫生部曾多次当面、电话形式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 但董坚始终没有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所以卫生部至今未正式受理申请。在这个过程中,卫生部不是不答复,而是通过电话等非书面的形式进行了答复,卫生部 不是不作为,而是积极的作为。对此,董坚及其代理律师认为,该案适用于《》,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正式的书面凭证。 而在该案中,卫生部的意见没有书面送达申请人,所以卫生部是行政不作为。
庭审中,双方就起诉的时效性发生了激烈的争论。卫生部认为按照《》,原告应在递交申请书满60日后的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而原告提 交诉讼的日期已经远远过了期限。董坚代理人则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由于卫生部始终未通过书面答复告知申请人具体的行政行为,起诉期限应当从董 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因此本案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昨天,该案未当庭宣判。
律师认为此案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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