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城管执法中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
在城管执法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具体包括:
1、实施主体和适用依据必须有明确规定。根据和国务院的决定,城管执法机关可以集中行使多个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与此相适应,城管执法机关拥有为 保证行政处罚实现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利。但只有主体资格还不够,同时还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城管执法机关才能依据这一规定实施某种行政强制措 施。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固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只能是为了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或者为了保全证据。也就是说,如果不采取强制措施,证据可能会灭失,导致无法取证或当事人不听劝阻,给执法工作带来被动,进而无法实施行政处罚。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办理必要的手续,如表明身份、报请领导批准、制作相关法律文书等;另外,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不能随意拖延,否则,将会因程序违法而败诉。
4、必须按法定的种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虽然城管执法涉及多个方面,能够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也有多种,但它在适用时都有明确的针对性。在哪个方面发生的违法案件,就要依据哪个方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就要适用哪一方面特定种类的强制措施,不得交*和随意适用。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程序
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程序还没有专门的规定。在城管执法中,除行政强制拆除外,其他的行政强制措施都属于即时性强制措施,具有紧急性,因而在程序上比较简便,通常应包括以下几个步骤或环节。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这是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时规定的法定职责,也是城管行政执法工作中必须遵守的基本规则。城管执 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准备对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财物采取强制措施时,必须两人以上,并主动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作出强制措施决定,并制作文书。在作出强制措施决定之前,应当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的相关强制措施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当事人违法的事 实、理由;②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③被限制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④对强制措施不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⑤处理的具 体地点和联系方式;⑥作出强制措施的机关、日期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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