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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城管执法中的行政强制措施-
www.110.com 2010-07-19 17:21

是行政机关根据查处违法行为的需要,对违法行为人或其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手段。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城管执法部门要对性质不同、涉及多 个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可以依法适用多种不同的强制手段。现结合城管执法工作实际,简要谈一下城管执法中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问题。
    一、城管执法中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与特点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了维护行政管理秩序,预防和制止社会危害事件或违法行为的发生与存在,或者为了保全证据,确 保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行为及财产进行临时约束或处置的限制性强制行为。由于城管执法 部门只能对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所以,城管执法中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是城管执法机关为了 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或者为了保全证据而对相对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限制性强制手段。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法定性。首先是适用主体的法定性。也就是说,能够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在城管执法中,是指经国务院或省人 民政府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批准成立的城管执法机关。其次是适用依据的法定性。采取强制措施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得采取强制 措施。如对无照经营业户财产的查封、扣押是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拖移或扣留车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产生噪声的器材或设备的封存措施 则是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等等。最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还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如表明身份、制作文书、遵守期限等。
    (二)强制性。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依职权的强制性行为,它的作出,不需要相对人申请,也无须征得相对人的同意。一旦作出就具有约束性,意味着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否则要承担因不履行法定义务而引起的法律后果。
    (三)时效性。行政强制措施是为了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或者为了保全证据而采取的,一旦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定事由排除,行政强制措施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据,必须及时予以解除。因此,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要受到时间上的限制,具有一定的时效性。
    (四)适用对象上的特定性。城管执法中,依据的法律不同,可采取的强制措施种类不同,强制措施针对的对象也就不同。如查封、扣押强制措施只能针对无照经营 活动中的工具或物品;封存措施只能对产生噪声污染的器材或设备;扣留车辆强制措施只能对违章停放的非机动车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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