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被探望亲属关系证明。
4、被探望人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提交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外国护照等国际旅行证件复印件。
被探望人在香港、澳门因私应聘就业、就学的,提交被探望人的中国护照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复印件、以及相应类别的进入许可或签注复印件;
5、提交公安出入境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它材料。
二、港澳商务:
1、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背景为白色)的《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和相同规格照片一张。
2、申请人交验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外省市暂住人员交验《暂住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华侨交验有效中国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3、交验申请人所在企业、经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交复印件。
4、提交所在企业法人代表或者企业、经营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事部门出具的派遣申请人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证明。
5、提交公安出入境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它材料。
三、赴港澳其他非公务活动: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背景为白色)的《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和相同规格照片一张。
2、申请人交验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华侨交验有效中国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3、 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1)以个人名义赴港澳参加学术交流的,须提交:
与学术交流相称的个人职称证明;邀请函。
(2)以个人名义赴港澳参加展览会的,须提交:
邀请函;与参加展览会内容相关的证明。
(3)赴外国驻港澳地区领事机构面试的,须提交:
外国驻港澳地区领事机构发出的面试通知书。
(4)赴港澳处理产业的,须提交:
产业状况的公证资料;确须其赴港澳处理产业的证明。
(5)赴港澳参加法律诉讼的,须提交:
港澳法院出具的参加法律诉讼的有关证明。
(6)赴港澳治疗疾病的,须提交:
港澳医院出具的前往治疗疾病的证明。
4、提交公安出入境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它材料。
四、赴港澳就学、培训:
1、 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背景为白色)的《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和相同规格照片一张。
2、申请人交验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华侨交验有效中国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3、赴港澳就学的交验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在内地招生的港澳地区高等院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或者其它就学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具体入学人员名单须经教育主管部门认可)。
4、赴香港培训的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培训类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5、提交公安出入境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它材料。
申请人须亲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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