败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重实体、轻程序。长期以来,程序法的重要意义并未得到应有重视。一些执法人员认为,程序只是约束相对人的,不是约束行政机关的;行政程序的设置徒然为行政执法设置障碍,增加行政成本。受此观念影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中“只要实体正确、程序对错无所谓”的思想倾向仍十分普遍。表现在行政执法中,便是程序观念淡薄,任意颠倒程序步骤,无视执法时限,违法执法方式等现象不断出现。
二是职业道德水平低。作为国家公务员的行政执法人员,其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是公正执法,廉洁高效,人民利益、公共利益为上。能否践行这些职业道德准则,在一定程度上也决定了行政执法的合法与否。目前个别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状况很令人担忧。在执法过程中,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假公济私、效率低下、蛮横执法仍屡见不鲜,以此种职业道德素质状况,很难保证行政执法的合法性。
三是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低。行政机关败诉,很大部分原因是部分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低。一些执法人员不具备基本的行政管理常识,在执法过程中一再出现各种低级错误;有些执法人员不注重法律知识的学习,不掌握所管领域的法律法规,在执法过程中凭空想象,主观臆断,违法执法难以避免。
四是执法目的不纯。行政权力成为个别执法人员报复、刁难相对人的手段。如在处罚过程中,一旦相对人依法提出申辩,便加重对相对人的处罚;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行政人员故意拖延时间,为相对人设置各种额外义务,使相对人疲于奔命,增加其成本支出,最终使其申请利益落空。
五是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离不开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改革开放以来,为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国家相继颁布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涉及到行政执法监督的内部和外部。内部监督法律法规如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等,外部监督法律法规如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但这些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尚不十分理想,很多法律法规并未得到很好落实。此外,为加大监督纠错力度,行政机关内部一般建立了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以其减少违法办案的现象。但由于实施不力,这些制度的建立初衷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实现。执法监督制度的不严格,客观上助长了行政执法的随意性。
(四)关于机关法人参加行政复议和出庭应诉的问题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明确要求有关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参加行政复议和出庭;一般案件,法定代表人可根据案情需要决定参加行政复议和出庭应诉;争议金额巨大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件,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应当参加复议和出庭。这要作为一项制度,设立此项制度十分重要,既可以充分体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当事人地位平等的原则,又能体现人民政府“执法为民、以民为本、亲民爱民”的工作宗旨,还能强化行政首长的法制观念,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行政首长亲自出庭,能更好的了解具体详实的第一手资料;如果败诉,能找到败诉的深层次原因,在以后的执法工作中把握好事实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彻底解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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