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采购人,提高办事效率,现将政府采购办事程序告知如下:
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市直各部门预算单位应当对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按照部门预算的统一口径同步编制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报市财政部门进行审核、汇总,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随部门预算一同批复下达。
二、上报政府采购计划。市直各预算单位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分月向市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上报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计划包括采购项目、资金来源、采购数量、技术参数或规格型号、交货时间或开工、竣工时间、交货地点以及其他须载明的事项。
三、审核下达政府采购计划。各采购单位将政府采购计划上报市财政部门后,须经市财政部门业务科室对照批复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审核其是否编制该项目的政府采购预算及其资金来源,签署意见并加盖科室公章后报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根据财政业务科室的意见,下达“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并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的标准,确定政府采购方式。
四、采购项目的实施。采购单位凭“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委托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严格按照下达的采购方式和规定的政府采购程序组织采购活动。
五、履约验收。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完成采购项目后,由采购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备案,同时,由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按中标(成交)结果、政府采购合同出具“政府采购合同确认函”。政府采购合同内容应与确定的政府采购结果相一致,中标(成交)供应商按合同约定组织供货。供货完毕,采购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必要时还应聘请专家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技术人员参与验收,确保中标(成交)供应商所提供货物或服务与采购结果、合同内容相一致。验收完毕,采购单位应填制由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统一印制的“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并签署验收意见后,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办理报账手续。
六、采购资金的拨付。采购单位在项目实施完毕后,持政府采购合同确认函、验收报告、政府采购合同副本、发票等,到国库收付中心或会计核算中心报账,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将采购资金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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