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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的质疑原则
www.110.com 2010-07-19 11:14

  质疑,是指供应商在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的质询和疑义。

  1.部分国家有关质疑程序的规定

  (1)质疑处理机构。

  在处理质疑的机构设置上,有的国家将这类机构设在财政部门,如韩国等;有的国家如英国等由法院负责;有的国家或地区另设独立机构,如澳大利亚的联邦政府调查委员会;有的国家由负责管理贸易申诉的庭来负责,如加拿大的国际贸易仲裁法庭,美国的会计总长办公室和服务管理总局合同上诉委员会,美国的法院也可以受理。

  (2)质疑处理程序。

  质疑是一种内部救济机制,对其处理程序,在不同的国家,其具体规定和运作是存在差异的。如:加拿大国际贸易仲裁法庭设有一个秘书处理的调查申诉。所有的质疑需由原上诉机构和被质疑的采购人提交书面材料进行非正式调查,若上诉人有要求还将举行非正式听证会。仲裁法庭有判决胜诉方支付诉讼费,包括与投标有关的诉讼费的权力。当质疑在审理时,采购行为还可以继续。法庭的决定对采购人的约束力只限于采购人在切实可行的程度范围内执行法庭的决定。实际上,法庭的决定通常都得到了执行。美国服务管理总局合同上诉委员会有类似法院的权力,并也有类似法院的正式听证程序,上诉人和采购人都有权利出席。它的官员有权中止合同行为并且将相当大的诉讼费判给胜诉的质疑方。提出质疑的费用通常很高,一般约为7万美元,质疑必须在45个工作日内解决。我国台湾地区采取了两次申诉、一次复议制度,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3]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对方质疑的问题,或者供应商不服对于质疑的处理结果,可以在质疑处理期限内或该期限届满后一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有关部门提出投诉。提出投诉时,应同时将投诉书副本送交对方,对方应在收到副本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有关部门提出陈述意见。有关部门应于收到投诉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采购人。有关部门在处理投诉期间,可要求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

  (3)质疑的补偿机制。

  质疑的补偿机制一般包括:重新审查采购决定、取消采购决定、终止采购合同、重新招标、暂停采购活动、赔偿损失、修改相关规则或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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