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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享有哪些权(3)
www.110.com 2010-07-19 17:19

  第五,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是对当事人 的一种法律救济途径。这是保证行政处罚合法、公正的事后补救措施,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建立的行政处罚的法律救济制度。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行政处罚 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还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必须载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 限”。这种法律制度、法律救济途径,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是一种制约和监督。而对于当事人来说,则是一项重要的权利。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阶段,特别是在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的地位与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了实质性的改变。当事人由原来的被动一方变为主导的一方,而行政机关却从优越的一方变为被动的一方。通过行 政诉讼,就能够真正对行政机关的作出公正判断,也就能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在维护当事人的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强调当事人应尽的义务。行政机关如果不拥有行政处罚权力,社会、经济行政管理秩序就不能提 到有效的维护,就是通常所说“没有处罚就没有秩序”。因此,可以说遵守行政管理秩序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违反了 该义务,行政机关即有权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为了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履行其行政管理的职权,行政处罚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 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规定了当事人必须履行的义务。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行政机关的权利义务应当是相对应的。行政机关的权利即表现为当事人的义务,行政机关的义务则表现为当事人 的权利。当事人的义务总的说就是遵守行政管理秩序的规范的义务,违反了行政管理秩序的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 罚。这里所说的当事人的义务是指当事人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应当履行的义务,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主要有:改正违法行为的义务、协助行政机关进行调查的义务、 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义务以及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

  第一,当事人必须履行改正违法行为的义务。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执法人员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的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的性质是违法行为,是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管理秩序造成了危害,依法应 当受到行政处罚。然而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并不是目的,目的是纠正违法行为。因此,当事人首先应当改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行为带来的危害后果。改正违法行为 可以是不再作为,如闯红灯,改正以后不再违反交通规则;又可以是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以行动纠正违法行为,如违章建筑,应当在行政机关限定的期限内, 予以拆除。又如随地吐痰,应当予以清除等。正如行政处罚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目的,应当是“纠正违法行为,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自觉守法。”改正违法行为是违法当事人的义务,必须予以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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