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2007年3月31日,宿迁市宿豫区顺河镇党委会开会研究圩沟整治工程,决定将该工程交由顺河居委会操作。2007年4月16日,顺河镇政府与富强集团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书》,约定将圩沟两侧的相关工程(包括本案市城管局认定的无证建筑在内)交由富强集团施工建设。该工程完工后,由富强集团对所建房屋进行了销售。2008年9月4日,宿迁市城管局进行执法检查,经顺河镇政府领导安排授意,卓圩居委会书记在市城管局执法人员调查询问笔录中,认可无证建房行为系卓圩居委会所为,并对该工程的相关情况作了介绍。根据此份调查笔录,宿迁市城管局于2009年4月9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卓圩居委会限期整改并处罚款二十万元。卓圩居委会在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后,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2009年9月17日,宿迁市城管局向宿迁中院申请强制执该行政处罚决定。宿迁中院受理该案后,于2009年9月28日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听证。听证中,卓圩居委会虽提出处罚对象错误,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该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之后,卓圩居委会才提起申诉,并提供了顺河镇政府与富强集团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顺河镇党委会会议记录及顺河镇政府出具的书面证明。
核心内容 基于上述事实,宿迁中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启动院长监督程序撤销该,同时针对宿迁市城管局行政处罚中存在的问题及顺河镇政府有关负责人的违法行为,决定向宿迁市政府发出书面司法建议。建议由政府法制办依照《行政处罚监督办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城管局自行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并查明违法事实,重新作出处罚决定;并建议责成宿豫区政府依法给予顺河镇政府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建议将此案作为典型案例予以通报,让全市行政执法机关及乡镇政府汲取教训,严格依法行政。
积极效果 宿迁市政府法制办采纳宿迁中院的司法建议,责令市城管局自行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在查明违法事实后,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并建议宿豫区政府追究有关行政负责人的违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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