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行政行为是否一定不可诉
www.110.com 2010-07-19 17:50
一、案情介绍
某 市国税局下属税务印刷厂有一纸品批发部。1996年7月该税务印刷厂提出要将纸品批发部对外进行承包。经报市国税局同意,与该局退休干部齐某签订了承包合 同。批发部承包经营半年后,由于种种原因,齐某提出无力经营,要求解除合同,更换承包人。1997年3月,市国税局、税务印刷厂及齐某经协商一致同意终止 原承包合同,将批发部收回,并对批发部资产进行清点。后市国税局根据承包的具体情况,做出了《关于纸品批发部遗留问题的处理决定》,决定承包期内的亏损全 由齐某承担,并从1997年5月起每月扣发齐某退休工资200元。齐某不服决定,遂于1997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国税
局认为,其行为属于行政机关对所属职工行使内部管理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不属于可诉行政行为,要求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二、案例评析
内部行政行为是一个学理概念。学术界为了区别行政机关对内、对外不同性质的管理行为,将行政行为划分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所谓内部行政
行 为,是基于上级与下级、组织与个人之间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或其他的隶属关系,在行政机关内部就内部事物进行的管理活动,比如行政机关就机构建制、工作程序、 规章制度、后勤事务进行的管理及对公务员进行的奖惩、任免活动均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它是对行政机关自身及所属公务员产生行政约束力的职权行为,对外不具有 法律效力。
外 部行政行为,是与内部行政行为相对的概念。它是行政机关为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对其它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人民团体、公民个人所采取的以“命令 ——服从”为基本特征的管理行为,包括和,如制定规范、处罚、强制、裁决、检查、命令等行为都属于外部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其主要区别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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