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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行政诉讼之当事人
www.110.com 2010-07-19 18:07

  一、原告:1.劳动、社会保障类行政案件的原告是行政相对人,它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2.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二、被告:

  一般情况:作出的行政机关

  特殊情况:

  情形一: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情形二: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情形三: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情形四: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情形五: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主要有: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劳动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2、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由卫生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的规定执行。

  3、财政税务、审计、工商等部门

  三、当事人特殊的规定:

  1.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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