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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www.110.com 2010-07-19 17:15

  发文单位: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琼办发〔2006〕42号

  发布日期:2006-12-22

  执行日期:2006-12-22

  当前,我省正处在经济和社会转轨、社会矛盾凸显期,行政争议呈上升趋势,涉及农村土地权益、闲置土地的处理、土地征用、城镇拆迁、劳动和社会保障、环境污染、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行政争议大量增加,政治敏感性强。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19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精神,落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减少社会矛盾,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和推进管理创新,健全行政争议长效预防和化解机制,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

  (一)依法科学决策,建立健全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制定《海南省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规则》,依法界定省政府和市县政府以及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权。规范决策事项、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公开决策事项、决策依据和结果以及决策责任。进一步发挥政府咨询顾问和科技顾问的作用,完善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建立专家咨询、社会听证、公开公示、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决策跟踪评估、应对行政争议分析评估制度。严格执行《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决策行为,及时纠正并实施行政问责。

  (二)公开、民主决策,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公开透明的决策机制。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均应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对政府价格决策、环境影响评价、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重大调整、市政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城镇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用的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国有企业改制、社会保障标准制定和修改等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对征收数额较大的财产、没收数额较大的非法所得等对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作出行政行为的部门或者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引导公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妥善协调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作出行政决策后,听证组织部门应当向参加听证人员书面说明采纳听证意见的情况及理由,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要建立听证主持人资格制度,完善听证程序。

  (三)完善行政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制度,为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方面的立法工作,重点研究行政决策程序、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方面的问题。建立政府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加强对规章的后评估、清理、解释工作。认真执行《海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加强对政府的监督,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有关机构要认真审查、及时处理,对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要按照程序责令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从而保证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防止由于发布规范性文件不当引发行政争议。

  (四)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减少行政争议。要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权限,减少行政执法层级,解决多头执法、重复处罚问题。在总结海口、三亚综合执法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扩大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整合不同部门之间的相关执法权限,从体制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交叉执法、执法效率不高等问题。对与公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执法重心要逐步下移到市县(区)行政机关。要完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禁止额度返还,禁止下达罚没收入和收费指标。制止各种形式的乱罚款和乱收费。要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对行政执法的行政裁量权要进行细化、量化和规范。做好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审定工作,确保行政执法权不被滥用,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要追究。

  (五)建立行政调解制度,运用调解方式把行政争议化解在萌芽状态。各级行政机关要增强运用和解、调解的办法解决行政争议的意识,强化政府行政调解职能。要加大对解决土地征收征用、城市建设拆迁、环境保护、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涉法诉讼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的行政调解力度,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方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建立相关制度,实行行政调解行政领导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明确行政调解程序,明确责任部门的工作职能,明确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由省法制办牵头,制定《海南省行政争议调解办法》,规范行政调解原则、范围、申请、受理、调查、听证、处理、协议和登记备案等程序和相关规定,切实做到有事必调、调必有果、限期解决。要按照“调解优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发挥职能部门管理社会、化解矛盾的主导作用,公安、民政、工商、卫生、教育、劳动、环保、农业、土地、城建以及城市管理等部门,积极采用事前协商、调解的方法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省政府设立省行政调解办公室,与省法制办公室合署办公,履行省政府行政调解的指导、协调、统筹职责以及重大事项的调解工作。市县政府和行政争议较多的部门应当设立行政调解专门机构,负责本机关和本单位的行政调解工作,行政调解机构可以与法制机构合署办公。同时,建立行政调解员资格制度。

  (六)建立行政争议的应对机制,加强行政纠纷的经常性排查工作,将行政争议解决在基层。要加强农村土地征用、城市建设拆迁、企业改制、劳动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管理、交通管理等重点领域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对策研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系统性、经常性的排查、梳理,制定解决方案。尤其要掌握容易引发群体性上访、诉讼的重点人群和重点问题,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谁处罚谁负责”的原则,逐一落实领导责任,逐一明确责任人员,逐一提出解决方案。要探索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新措施新办法。今后各行政机关凡是没有有效预防和妥善解决行政争议应对预案的建设项目和工作方案,一律不得实施。特别涉及农村土地征用、城市建设拆迁、企业改革等,安置、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等接续措施不落实的,一律不得实施。有关部门要研究如何提高市县应对行政争议的能力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全面推进基层政府依法行政、提高应对行政争议能力的具体措施,提高应对处置能力,确保关键时有效控制局面,及时平息事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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