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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规则(4)
www.110.com 2010-07-19 16:22


  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
 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前款1、3、4、5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68条)
  原告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 有利,被告无正当事由拒不提供的,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69条)。
  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 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如果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诉讼(7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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