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审理中证据的审核认定(3)
www.110.com 2010-07-19 16:14
缺席审理中的证据问题取决于三个层面的因素:一是诉答阶段是否提交书面答辩状;二是审前准备程序中当事人是否依举证期限提供证据、是否到场进行证据交 换;三是开庭时是否到庭以及是否中途退庭。如果具备了前两个因素或者其一,那么即便法院缺席审理,也能够借助于书面答辩状、当事人的举证或证据交换来了解 双方的立场、主张和抗辩,整理双方的争点和证据,开庭审理时不至于当事人因拒不出庭或者中途退庭而使审判活动停滞、拖延。为节约司法资源,促进诉讼效率, 《证据规定》第四十七条列举了“证据必须质证”的例外情形,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则明确赋予证据交换时证人出席陈述证言的行为“视为出庭作证”的效果,由此大 大缓解了缺席审理时法官审核认定证据的尴尬处境。
在不具备前两个层面的因素时,法官必然会面临着“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般的窘境。在既无答辩状,又没有提供证据、参加证据交换,且拒不出庭的情况下,法 官如果仅凭一方的主张和举证匆匆下判,很容易被指责为偏听偏信;如果为弄清事实真相而扩大职权调查范围,则会产生偏袒一方的嫌疑;如果消极居中,在要件事 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依举证责任作出缺席裁判,又将减损民事诉讼的实体公正价值。正是在程序与实体、公正与效率的双重矛盾下,本文作者提出了法官在缺席审理 中审核认定证据的范围、方式与程度的问题,主张采取实质审查的方式,审查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大小。这种观点有一定的道理。 当然,司法实践如何把握好一个合理的度,还值得继续探索。另外,理论上还有必要分清缺席审理中拒不到庭与中途退庭各自对证据审核认定的影响;对于中途退庭 而言,法官可以结合当事人退庭之前向法庭所作的陈述、抗辩或举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核认定,这一点不同于拒不到庭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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