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背证据合法性的表现形式(2)
www.110.com 2010-07-19 16:14
2、违反法定程序取证。除应按照 诉讼程序行使职权外,取证本身既然是一种诉讼活动,操作时必定要有一定程序限制。类别不同的证据,调取制作程序也有所不同。如询问证人时,询问人员应先出 示工作证和告知证人作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扣押、勘查、检查、搜查应首先出示相应 的法律文书。鉴定结论应有委托机关的委托书及鉴定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使用技术侦察手段监听监视应有有关机关的审批手续。首次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应先告知其有申请回避权。以及取证主体取证时依法应为而不为的其他情形 等。
3、非诉讼程序所获取的证据。依照刑事诉讼理论,证据只能在诉讼阶段由取证主体获得,这是诉讼性质本身所决定的,非诉讼程序获得 的材料原则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如纪委、非公安性质的保卫科、行政机关、单位纪检部门、个人调查取证等所获取的证据。一方面,他们不具备诉讼证据的调查 权;另一方面,因他们不是司法机关,会导致作证主体作证意识不正当。确需作为证据使用的,可通过一定取证程序转化为诉讼证据。
三、取 证主体违法。勿庸置疑,超越诉讼程序取证,取证主体必定违法。除此之外,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一些司法解释对有些证据的取证主体有着 严格限制,不允许变通,否则即构成违法。如男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搜查、检查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超越管辖违法办案取证,书记员、聘用的合同制工人办 案取证,当事人及非律师的辩护人调查证人等。
审查起诉中,经常见到一些侦查机关办案说明,我认为这是证据来源违法的典型。这些所谓的 办案说明,一般有二个内容:一是说明办案程序,二是说明案件事实及情节,如:说明有无违法办案,补充说明讯问、询问的变化情况,是否有自首、立功、坦白等 情节,态度好坏,证据证明力的强弱,有无刑讯逼供,对提取证据途经的说明等。这些都是错误的,甚至是违法的。依照法律规定,能够证明诉讼程序的是法律文 书,而案件事实及情节则只能用证据来证明。侦查机关是取证主体,不是作证主体,不能自己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办案说明不具备证明力和证据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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