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托法 > 公益信托 >
公益信托法律保障机制研究
www.110.com 2010-07-16 16:35

  摘要:公益信托是为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事业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而设立的信托。中国现在还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公益信托,因此我国有必要建立公益信托制度。我国法规应完善对公益信托受托人的监管体制,并应规定对公益信托实行税收优惠。

  关键词:公益信托;必要性;监管;免税

  2007年8月,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的“同心慈善1号新股申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公益性信托已经募集结束,该信托产品的公益性质使得其在募集前就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尽管在近几年不断有信托公司宣称推出公益信托项目,如中融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向公众推出“中华慈善公益信托”(即“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云南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2006年度发行的公益“爱心稳健收益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推出具有准公益性质的收益捐赠型信托产品“爱心满中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但是,专家普遍认为“中国现在还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公益信托,现有的信托产品准确地说只能称为‘具备公益性质的集合资金信托’”。我国《信托法》颁布已有六年时间,为何公益信托制度在行业中受到“冷遇”?我们或许在分析中国公益信托制度的法律基础之后才能找到问题的答案。

  一、公益信托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

  我国《信托法》第六章对公益信托做出了特别规定,其中第六十条指出,公益信托是为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事业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而设立的信托,并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这一立法安排体现了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对人民利益的高度关怀和对利用信托制度发展我国公益事业的大力支持。但是,有些部门与人员却认为基金会的管理已经有一套现成的制度,在此前提下,没有必要再建立一套公益信托制度。笔者认为,对于社会捐赠者而言,选择以契约性的公益信托形式更有益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由于信托具有经营范围的广泛性、金融功能的综合性、产品开发的灵活性,因而能使捐赠资金实现保值与增值,并能确实、有效地被应用于公益事业。如诺贝尔奖金就是一项成功的、具有示范效应和广告效应的公益基金信托业务。1953年,当诺贝尔基金会的资产只剩下了300多万美元时,诺贝尔基金会及时做出决定,更改基金会章程,增强管理和运作,投资方向转为以股票和不动产为主。随着投资报酬的滚动增长,通过信托的手段,1993年诺贝尔基金会的总资产已升到2亿多美元,这是典型的公益信托业务。信托可以对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进行管理,可以从事诸如投资、融资、财产保管、债权处理等多方面的业务。目前,信托公司是中国惟一能同时涉足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产业市场的金融机构,这种特性使得信托公司成为三个领域资金交流的最佳选择。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