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楚天都市报》3月15日报道,资料显示,上世纪80年代,湖北省法院刑庭平均每年宣判10余起罪,一批严重不负责任的医务人员锒铛入狱。但记者日前从省高级法院了解到,2003年、2004年,全省法院审结的医疗事故罪各只有1件。而湖北省高级法院的统计则显示,2003年,全省法院民庭受理的医疗赔偿纠 纷高达597件,2004年则增长到702件。
医疗事故罪判例的数量大幅萎缩,如果是因为严重不负责任的医务人员的减少,那自然是一件好事。但医疗民事纠纷数量如此之多,则说明事实并非这么回事,严重不负责任的医务人员并非个别。医疗事故罪判例的数量之所以大幅萎缩,主要不是因为严重不负责任的医务人员的减少,而是因为有很多医疗事故存在刑事案件民事化的趋向,就是往往由医院赔钱了事,而没有依法追究相关医务人员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遵循“民不告官不究”的原则,如果医疗事故属于民事纠纷,执法机关不追究相关医务人员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可,但如果医疗事故已经构成了医疗事故罪,执法机关再不依法追究相关医务人员的刑事责任,那就是严重的失职了。
患者对医疗事故罪选择不告自有他的理由。首先,是诉讼成败的决定性因素,但由于我国目前相关制度的不完善,其结果往往很难保证公正,患者对自己能否胜诉并没有把握。其次,由于我国目前制度的不完善,就算医疗事故鉴定的结果是公正的,患者能够胜诉,最终也可能是得不偿失。很显然,在这种情形之下,患者通过私了得到赔偿,往往更现实、更省事。
作为普通百姓,基于自己利益的考虑,对医疗事故罪选择不告可以谅解。但是作为执法机关则不同,保障民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是执法机关法定的职责,不追究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责任显然是严重的失职。
法律的主要目的并不是为了惩罚犯罪,而是希望据此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执法机关不追究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责任,只能使法律形同虚设,难以对医务人员起到足够的警示作用,达到提高医务人员责任心,有效减少医疗事故发生的目的,从而很容易使医疗机构陷入了“出现事故———花钱赔偿———变本加厉地捞回损失——— 又出现事故———又花钱赔偿———再变本加厉地捞回损失”的怪圈。这不但有损法律的尊严,也是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极端不负责。
因此,执法机关对医疗事故罪绝对不能“民不告官不究”,而必须“民不告官也究”,这才是真正高度负责的体现,也才真正无愧于人民的重托。
- 上一篇:医疗事故的刑事责任
- 下一篇:个体医生用自制药给病人治病,应定性为生产销
相关文章
- ·法医鉴定不能代替医疗事故鉴定
- ·闵行一医院未及时抗感染 构成医疗事故
- ·河南细化医疗事故追责 泄露患者隐私可吊销执照
- ·不服卫生局调查 可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 ·银川市两医院共同酿成医疗事故
- ·宁波出台政策将医疗事故与保险挂钩
- ·患者胆总管被医院截断索赔17万 已构成医疗事故
- ·研究显示英医疗事故每年致死9万人
- ·港医院爆严重医疗事故:女病人没病变乳房被误割
- ·病人在医院摔倒也是医疗事故
- ·定州女孩遇医疗事故索赔870万美元 河北法院终审
- ·双胞胎男婴胎死腹中 协和医院:不属于医疗事故
- ·医疗事故鉴定医院负次要责任
- ·在法国遭遇医疗事故后的索赔程序
- ·天津市发改委:医疗事故鉴定费执行新标准
- ·法学教授称法律没问题 山东孕妇之死是医疗事故
- ·百宗医疗事故未公布 香港私家医院监管欠透明
- ·医疗机构发生主责医疗事故将视为不合格
- ·福建三明医疗事故4死者之家属获补偿
- ·宠物狗遇医疗事故 律师称法律解决并不难(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