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王某驾驶大卡车前往被告罗某经营的汽修店修车,因罗某业务繁忙一时无暇为其修车,急需车辆营运的王某遂在罗某默许和必要的参与指导下,对大卡车进行了拆卸,并对该车前轮钢板进行了切割、焊接、打磨等多道工序。下午,当王某躺在地槽内安装螺丝时,车因左前部分支撑不当而发生车体部分斜塌,地槽内的王某被压伤,致5、6椎间盘突出症伴四肢瘫痪,经司法鉴定为二级伤残。
答:本案系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人身损害可否要求被帮工人承担责任的问题。被帮工人对帮工人在帮工中自身遭受损害所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或公平责任,不以被帮工人存在过错为前提。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此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四点:第一,虽然帮工形式多种多样,但首先要存在合法的帮工活动,此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第二,存在帮工人遭受一定程度损害的客观事实;第三,帮工活动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第四,帮工人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帮工人的一般过失并不能减轻或免除被帮工人的相应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亦有相应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因此,在帮工活动中由于帮工人自身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自身损害的,可以适当减轻或免除被帮工人的赔偿责任。
王某虽对车辆进行了拆卸、切割、焊接、安装等多道工序,均是在罗某的必要参与指导下实施,王某从事的仅是一些简易的辅助性工作,罗某对王某从事此辅助性工作予以默许,双方因此形成了基于修理合同关系的帮工与被帮工关系。罗某应对事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在此次事故中对安全隐患未充分注意,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可适当减轻罗某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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