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伍先生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时又被医院误诊漏诊、 延误手术。 但经鉴定,医院的行为又不构成。伍先生经过历时近 5 年的诉讼后,莱阳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虽然不是医疗事故,但医院有过错,适用公平原则,判令医院给予受害人经济补偿金 30000 元。 2010年1 月 27日,在上诉期间内原被告都没有上诉,这一判决已经生效。
2005年4月18 日,现役军人伍先生外出时因交通事故受伤,于当晚住进烟台市某医院诊断治疗。由于医院误诊漏诊等原因,导致伍先生在7天内两次接受腹部大手术,致使本不应该切除的右肾和脾脏切除了,病人生命垂危,后转院治疗。 伍先生将医院告到了莱阳市法院。
莱阳市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历时近5 年时间,经三次司法鉴定、五次公开开庭审理。 该院依法委托烟台市医学会就医院对伍先生的诊断治疗进行了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伍先生又以医院具有医疗过错为由申请鉴定,莱阳法院又委托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伍先生的伤情进行了鉴定,由于延误治疗、漏诊等原因,结论为医院对伍先生的诊疗过程中存在部分过错。
莱阳市法院认为,医院的诊断治疗行为有过错,给伍先生的生命健康权造成了一定的侵害。医院作为专门的医疗机构,对病人诊断治疗行为未尽到谨慎的、 合理的注意义务,才导致过错的发生。适用公平的原则,2010年1月12 日,法院一审判决医院给予伍先生经济补偿金 30000元。
点评
莱阳市法院民庭法官夏荣德:本案中,医院的延误治疗、漏诊等行为,是由于具有专业技术的医院没有尽到谨慎的、合理的注意义务 ,是一种医疗过错 。虽然医院的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也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院的过错行为毕竟侵犯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因此,法院适用公平原则判决医院给予患者补偿。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在本案中,医院的过错行为造成人身损害,侵犯了患者的健康权,构成侵权纠纷;同时,医院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没有给患者提供合格的医疗服务,也构成医疗合同纠纷。在这两种情况下,患者选择以哪种理由起诉都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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