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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坏账损失核算面临的问题(2)
www.110.com 2010-07-23 15:09

  1.如果下期没有发生坏账损失,并且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不变,那么按照备抵法不做会计处理,与直接抵销法无异。

  2.如果下期发生了坏账损失,并且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不变,那么按发生的金额冲销坏账准备,并在期末按照冲销的金额补提坏账准备,以达到原来的水平。在这一过程中,对于“坏账准备”账户,没有发生任何变化;而“管理费用”账户,只是在期末补提时,按坏账损失的发生额增加了管理费用。也就是发生了多少坏账损失,就增加了多少管理费用。由此看出,除了核算过程比直接转销法要复杂外,对于结果,我们没有看出两种方法有何不同。

  3.如果下期收回了以前年度的坏账损失,并且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不变,那么就应该首先冲回以前年度冲销的坏账准备,其次再在期末冲销由此多计的坏账准备和管理费用。也就是收回了多少坏账损失,就等额地减少了坏账准备和管理费用。这又与直接转销法有什么不同呢?

  分析到这里,有人可能会说,为什么总假设每年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不变,如果变化则这两种方法的结果就不一样了。其实,如果假设各年年末应收账款余额都是不等的,坏账损失的发生或收回,会使得坏账准备的增减变化变得非常复杂,造成这种方法直接转销的实质被繁琐的会计处理掩盖了。

  因此,备抵法只是在第一期计提坏账准备时实现了前文所述的三个优点,到以后期间,由于上述分析的原因,仍然无法避免直接转销法对当期损益的不利影响。

  对此,有人提出了不管“坏账准备”的余额是多少,都应该按照当年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坏账准备,使企业的损益不会受到某一个别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的影响。这种方法称做“永续累积法”。这种方法的成功运用有赖于企业对自身销售状况、信用政策和客户情况的综合考虑,如果能取得这方面的可靠信息,这种方法也是很值得推广的。

  针对在坏账损失确认和核算方法选择上面临的困境,有专业人士指出,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企业诚信的缺失,由此直接导致了这一制度上的顽疾。因此无论是从制度的建设还是从会计职业道德层面考虑,这些问题都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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