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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名牌问题的法律研究
www.110.com 2010-08-24 13:18

  名牌是一个多义项的名词,在不同的使用场合,它有不同的内涵。对于消费者来说,那些知名度高、销售量大、质量好的产品为“名牌产品”,这些产品的品牌就是名牌。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和工商业团体、协会以及企业在谈到名牌时,大多与产品联系在一起,名牌即名牌产品。根据《关于推动企业创名牌产品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名牌产品是指产品质量好、市场占有率高、信誉良好、经济效益显著的产品。商标管理部门在谈到名牌时,大多与驰名商标联系在一起,使用驰名商标的产品为名牌产品,该产品的品牌即为名牌。

  众所周知,产品的品牌与商标密不可分。代表企业信誉、产品声誉的商标是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驰名商标的身价更高,如美国可口可乐的商标价值达300多亿美元。同一产品,贴上不同的商标, 其售价会相差很大。如上海无线电三厂生产的一种小型收录机,卖给日本一家公司,每台售价为37元人民币,而日本这家公司贴上自己的驰名商标后,每台收录机的售价高达560元人民币(注:伍作法、郭方、 张晏朴:《名牌,何时走出国门》,《中国工商报》1995年3月28日。 )。杭州某丝绸服装厂生产的丝绸服装质量上乘,该厂的服装如果使用自己的商标,在美国市场上每件只能卖20美元,如果使用美国一家公司的驰名商标,每件服装能卖300 美元(注:李清栋:《商标:为你欢喜为你忧》,《中国工商报》1993年8月28日。)。1997年4月,“红塔山”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据北京名牌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红塔山”的品牌价值达332 亿元人民币(注:马津:《天下谁人不知君-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牌之路》,《中国工商报》1997年11月15日。)。由此可见,品牌也是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名牌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经济问题。许多部门、地区为了使本部门、本地区的企业创名牌、保名牌,实施了名牌战略。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从现在起到下个世纪的前十年,是我国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向第三步战略目标迈进的关键时期”。在这一关键时期,我们实施名牌战略不仅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而且还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为了更好地实施名牌战略,许多经济学家从不同的角度对名牌问题进行了研究,1997年2 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推动企业创名牌产品的若干意见》。但是,很少有人从法律的角度研究名牌问题,笔者为此就名牌认定和管理的立法完善、名牌的法律保护、实施名牌战略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谈谈看法。

  一、名牌认定和管理的立法完善

  在实施名牌战略的过程中,有些单位在扶持名牌的名义下,评选名牌呈现出如火如荼、星火燎原之势。市级评名牌,省级评名牌,行业评名牌,部门评名牌,还有一些不伦不类、临时拼凑起来的机构或组织也大言不惭地评“中国名牌”(注:丘山:《为“名牌”叫声冤》,《中国工商报》1996年3月28日。)。在名牌评选泛滥的情况下, 有些企业不在提高产品质量、树立企业形象、提高品牌信誉和知名度、促进产品销售上下功夫,而花钱参加名牌评选,参选者只要花大钱,其产品的品牌就能被评上“名牌”。不规范的名牌评选活动不仅严重地扰乱了经济秩序,严重地损害了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严重地影响了名牌战略的顺利实施。

  什么样的品牌才是真正的名牌呢?名牌需要由谁来认定呢?认定名牌的条件是什么呢?上述问题不仅是经济界所关注的问题,而且也是法律界关注的问题。笔者认为,为了使名牌战略走上健康、有序的轨道,国家应尽快制定与名牌认定和管理有关的法规或规章规范名牌的认定和管理行为,在该法规或者规章中至少应规定以下内容:

  (一)名牌的概念。如前所述,由于名牌是个多义项词,要搞好名牌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就必须用法规或者规章对名牌的定义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名牌的概念可表述为:名牌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产品的特有名称。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是对产品品质的要求,即要求产品具有良好的品质。只有产品的品质好,品牌的声誉才会高,品牌的信誉才有保障。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是对品牌知名程度的要求。产品的品种很多,性能各异,不同的产品有不同的市场,要求产品的品牌为所有的公众所熟知是不可能的,也是行不通的。因此,要求产品的品牌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是比较符合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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