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招标投标 > 招标投标管理 >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竹溪县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www.110.com 2010-07-05 14:28

  溪政发〔2008〕51号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竹溪县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竹溪县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竹溪县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除依法不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外,招投标活动必须公开进行。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的由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县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县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

  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

  县发展改革、财政、交通、建设、水务、国土资源、信息产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和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内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行政主管部门在县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的统一指导、协调下,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统一招投标。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二章 招标范围

  第七条 下列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论是进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是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均为招标的范围:

  (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九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项目;

  (三)体育、旅游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项目;

  (五)商品住宅、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十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十一条 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十二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以及室内外装饰装修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按政府采购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的调整,由县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县实际情况拟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在报告工程建设项目时,应提出不招标申请,说明原因,并按投资管理权限,由县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准: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有保密要求的项目;

  (二)抗洪、抢险、救灾的应急工程项目;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投劳投工等特殊情况的项目;

  (四)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五)国家规定可不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招标程序、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接受投标人递交的投标申请;

  (四)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向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

  (五)组织合格的投标人进行现场勘察,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六)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投标;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