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都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盐都县招标投标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各委、办、局,县属各单位:
《盐都县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盐都县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正当竞争,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招标投标活动是指招标人以招标方式,将大宗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工程的发包等业务,一次或者分步发包,由投标人通过竞争承接业务的活动,或者是招标人以招标的方式将资产、使用权等出售、出租、转让给投标人的活动。
第三条 下列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其范围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其范围包括: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三)全部或部份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其范围包括: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四)国家融资的项目,其范围包括: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其范围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其规模标准为:
(一)各类基础设施项目、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国家融资项目的投资总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价在20万元以上的;
(三)建筑装饰、建筑物和构筑物加固改造、维修及其它依法进行的专业承包等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
(四)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交易活动必须进行招标:
1、单项采购金额或同类货物、服务采购合计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
2、医疗机构的药品集中采购项目;
3、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单项采购或一次性采购量的合计值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
4、国有土地批租、出让项目(除特定的招商引资项目外);
5、其它国有资产、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出售,标的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
6、政府认为应该招标的其它项目。
第六条 技术咨询或建设项目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和县招投标管理部门核实,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投标人应以合理报价、优良信誉、先进技术与管理水平参与竞争,招标人不得采用歧视性条款对待潜在投标人,招标投标活动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县发展计划委员会综合管理与指导协调全县招标投标工作,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简称县招投标办),具体负责全县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县招投标办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和细则;
2、组织制订规范专业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3、按照规定权限审查招标人的资格,审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标底编审单位的资质,审查专家评委的资格,建立并负责管理评委库;
4、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类招标投标项目的过程监督、备案管理,受理招标投标投诉,调解和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产生的纠纷,依据县发展计划委员会的授权,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招标结果无效或重新招标,取消有违规行为的评委资格,按照有关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条 县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简称交易中心)是招标投标活动的服务场所,其主要职责是向招标投标活动各方提供信息服务、商务服务、咨询服务,以及为工商管理、纪律监察、行业管理等行政机构对招投标及交易活动实施管理提供条件。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一条 招标人是依照法律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工作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根据国家规定的法人资质(资格)标准或个人从业资质(资格)标准,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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