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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市场退出和投资者利益保护(2)
www.110.com 2010-07-15 16:51

    金融机构的破产应受所在地《破产法》的规制,特别是在破产的程序性规定上,可以准用破产的民商事程序。但是金融机构的破产与一般企业的破产在实体性规定上具有较多的不同点。各国各地区在破产法之外均有特别的规定,主要包括破产案件的受理标准、依职权宣告破产等。这些特别法的规定涉及到金融机构的行政管理机构与法院在破产程序中的分工和权经济改革限分工问题。例如,美国 《1978年破产 改造法》授权美国证交会 (SEC)参与证 券公司的破产。我国 《商业银行法》第 71条和 《保险法》第 86条分别作出相关 规定: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破产应该经 过金融监管机构同意;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组织金融监督 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 组进行清算。 在证券公司破产问题上,我国 《证券法》却唯独没有作出任何规定,应该说存 在立法上的重大不足。使我国法院在证券 公司的破产案件上缺乏特别性的法律规定,更无法准确处理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的权利衔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在证券公司破产程序中的权力模糊和缺位,有可能会增大证券公司破产对证券 市场的冲击,特别是会损害投资者的利 益,动摇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因为,法院在处理证券公司破产问题上,其 专业能力和对资本市场的独特性明显不如 专业性的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公司客户的权利保护是证券公司破产法应当亟待完 善的内容。

    2、托管经营的逐步退出方式

    证券公司的托管经营是中国处理问题券商广泛采用的方法,托管具有明显的权 宜之计和过渡性质。从托管实践模式看, 包括以下三种模式: (1)同业托管经营,由新成立券商或老券商托管违法券商和问 题券商。在新券商托管中,新的出资者解 决问题证券公司个人账户窟窿,接管其证券营业部,获得证券牌照,成立新证券公 司。太平洋证券托管云南证券便是新成立 券商托管的适例,而老券商托管经营往往不承担问题券商的债务,中国民族证券托 管鞍山证券、东北证券托管新华证券就属 于这种情况。 (2)行政接管:2004 年初国家组成托管组接管南方证券。 (3)资 产管理公司托管证券公司。如 2004年 7 月,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托管恒信证券、德恒证券等,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托管闵发证券,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托管汉唐证券。

    但是对托管经营的法律性质,托管方和被托管方、投资者、债权人的关系却从 来没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从而造成大量 悬而未决的问题。托管机构和被托管机构的债权人、职工发生的法律诉讼和纠纷不断发生,法院在处理类型案件中由于无法可依,存在极大的任意性,造成证券市场的严重混乱。特别是在证券市场整体不景 气的情况下,被托管机构的债权人认为托 管是一种重组和合并,要求托管机构承继问题券商的全部债务,从而进一步增加了证券市场主体的经营风险。

    3、非破产清算方式

    企业的解散包括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前者是指股东方通过一定的程序宣布 结束合资关系,法人因发起人(或股东)合意而消灭;强制解散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违法行为,被国家行政机关命令 解散的情形。强制解散的原因包括:不遵 守行政法规的行为,如不参加年检,违反环境保护法的污染行为,股东出资瑕疵, 达不到法人成立条件等。证券公司是特许 行业,受到金融监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双重行政管制,所以证券公司的强 制解散包括许可证取消和工商执照吊销。 无论是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证券公司必须经过清算程序才能退出市场。我国法律 在破产清算程序上明显存在立法不足。

    4、吸收合并的退出方式

    证券公司的重组包括新设合并和吸收 合并,这里我们主要讨论证券公司吸收合 并或新设合并情况下,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问题。从吸收合并的主体来看,目前法律尚禁止外资控股证券公司,也不允许外资 介入投资银行和基金业务以外的其他证券 业务。因此,在目前的法律前提下,只能是中资的证券公司的收购。根据法理,合 并包括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这两种收 购,都关系到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因为,证券公司的资产本身构成投资者、债权人 利益的一般担保。证券公司被合并后,产 生了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关系人的债务 承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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