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让淫秽信息无处藏身
综述
2004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自2004年9月6日起施行。
我国目前有80多万个网站,8000多万网民,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互联网第二大国。互联网以其开放性、及时性和大容量等特点,日益渗透到各行各业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在互联网繁荣的背后,也涌动着一股浊流,那就是越来越泛滥的淫秽色情内容的迅速传播和扩散,给主流文化带来了极大的冲击,给未成年人的成长带来不良影响。
另据了解,我国目前有声讯台共计600余家,跨地区经营的有16家。随手翻开一些小报、杂志就能看到声讯电话广告,其中大部分都使用了极具挑逗性的词句。很多人都收到过类似内容的手机短信广告。种种迹象表明,虽经有关部门清理整顿,一些声讯台的淫秽色情服务仍在继续。
截至今年8月底,我国移动电话用户已达到1.848亿户,其中至少30%以上的用户把发送手机短信作为不可或缺的通信方式。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荤段子”毫无阻碍地满天飞,很多手机用户以“荤”取乐,不断地用手机传来一些具有挑逗性的“荤信息”。随着徐州“短信息”性骚扰侵权案的落锤,人们才意识到,这还是一个法律问题。
著名IT法律评论作家、中国法治网总编辑江炳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两高”出台解释是十分及时和必要的。“网络黄毒”的快速蔓延已成为网络社会不可忽视的问题,它直接导致的是“性观念”和“性行为”的错误,成为青少年犯罪的一大诱因。“两高”从社会治安的实际需要出发,根据自己的职责权限,制定该司法解释,对相关的法律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司法实践中对相应的犯罪分子准确的定罪量刑、正确的适用法律提供了标准。
著名IT法律评论作家、中国法治网总编辑江炳麟
解读
八种情形可构成犯罪
司法解释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8种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363条第1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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